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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的制度化

 dtmz 2015-06-18
 
 

财产权利的制度化

 

陈敏昭

 

(三门峡行政学院社会管理教研部 472000

 

[提要]1、市场机制和产权是促进社会进步发展的最文明方式;2、市场交易克服外部性需要制度保障;3、交易成本理论的完善;4、委托-代理理论;5、产权与市场、企业的关系

 

1、市场机制和产权是促进社会进步发展的最文明方式

 

商品、货币和市场关系,构成了我们人类生存与繁衍的经济基础。人们以巨大的、甚至是惨痛的社会实践代价一而再、再而三地证明:在我们已知的历史过程和能够预见的将来,市场机制和产权是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最文明方式。无论是农耕时期和商品经济初期东西方的桃花源与乌托邦,还是二十世纪30年代德国的国家社会主义和持续了近70年的苏联社会主义,都从另一方面证明,脱离实际的幻想只能贻害万方。为什么?

这是因为:(1)市场机制弘扬的自由竞争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平等、自由、虔诚等权力和精神,本质上是以个人财产权利的平等、自由交易为前提的。每个人可以自由平等地并受制度保护拥有排他性的产权,是属于天然赋予的权利;

2)历史变化的根本原因是财产权利制度的变化。亚当·斯密先生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中把人类历史划分为渔猎时期、游牧时期、农耕时期、工商业时期四个阶段。他认为,在渔猎时期由于劳动效率的低下,没有富余产品,不存在私有财产,或私有财产积累很少,既没有产生国家、制度以保护产权的需要,也没有支持其发生的经济可能;在游牧时期,之所以出现国家等一系列社会制度组织,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财富不均的私有制的产生,由于产生了产权占有上的阶层分化,拥有财产者既需要建立武装来保护其财产,又需要以制度来维持其追逐财产积累的秩序,于是国家就诞生了;农耕时期,早期国家的形成是以土地的独立的排他性的所有权为基础,后期城市经济,特别是城市商业和制造业的萌发,也是由于财产所有者对待私有财产积累态度转变而历史地发生,一方面财产所有者不再把更多的凭产权获得的自己的剩余产品用于直接消费,而是投入交换以丰富消费的多样性;另一方面为积累更多的剩余产品,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分租给更有耕作效率的农户,在这种对土地产权关系的重新调整中,使得原来一些依靠财产所有者赏赐剩余产品寄生性消费的人和不足以更强生产能力承租到土地的人不得不进入城市形成新的产业劳动者、经营者,从而推动了城市新兴工商业的萌发。在工商业时期,不仅工商业逐渐成为社会经济主导,而且交换成为普遍,因而人们更加要求私有产权能够得到保护,并且通过市场扩张私有产权不仅具有可能,而且成为新兴阶层发展的根本动力,从而形成自由竞争经济制度;

3)私有财产利益的增加是激发个体积极性最有力的保证,正是产权的存在,才使人们将各自资产投入市场竞争以追求最大收益成为可能,因而产权越明晰,竞争越充分,社会财富的增长速度更快;

4)产权不仅是对个体积极性的根本激励,而且是形成和维持社会秩序的根本动力,由于人们基于私有产权规定的排他性利益,普遍通过市场竞争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这种竞争的结果便是使各类同等资产在不同领域实现的收益趋于相同,人们在主观上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客观上形成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因而市场机制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具有对经济的自动调节能力的平衡功能,而这一自动平衡机制赖以存在的基础恰是资产的自由流动,这种资产的自由流动既是产权的权利实现过程,也是产权利益的根本要求;

5)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权也是以财产权力为基础的,这种作为社会权力基础的财产权力在制度上决定着经济中竞争自由的程度和交易公平的程度;

6)在公共品和公共工程性中,市场是失灵的,失灵的原因便在于这里不存在个人或少数人的排他性产权,为解决这种市场失灵应引入政府行为,但政府必须根据谁受益谁支付费用的原则来处理这些问题,而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本身又是根据产权权利与责任对称性提出的要求。

现在,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对产权问题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1)在社会生产机制中,个人的财产问题是限定交易界限的有效约束。个人总是在一定的产权结构中来寻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实现,因此,产权肯定会影响个人的行为及动机;所有权的核心,不在于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财产排他关系,产权制度之重要不在于回答财产是谁的,而在于回答财产不是谁的,从而使人们相互间的交易存在明确的交易界限规定;进而使交易受到产权规定的权利及相应的责任的严格约束,以保证交易既成为必要又成为有序、有效的过程;(2)产权不仅直接影响效用函数,而且影响成本函数。因为产权体现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生产的实质是在产权基础上的生产,交换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易,因而,产权明确与否必然要影响成本;(3)市场的作用不仅仅是实现效用最大化的手段、工具,而且是全部财产关系运动的方式,效用的获得不过是市场产权交易的某种结果。

二十世纪30年代后期,以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哈里·科斯为代表的研究者致力考察的不是经济运行过程本身而是经济运行背后的财产权利结构,他所运用的研究方法是典型的制度分析,并通过对某些经济现象的分析来阐述隐含在这些现象背后的经济运行规则及规定这些规则的制度基础。在早期,科斯通过对传统经济学的分析与批判,指出市场机制在运行中存在问题与障碍,导致问题的主要因素是产权构造上的缺陷,克服障碍的根本在于界定企业产权。二十世纪50年代以后,科斯先生系统地论述了产权的经济作用,分析了产权的功能,特别考察了产权结构对于降低社会成本、克服外部性等市场失灵的关键性作用,从而使产权制度作为保障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必要条件。市场机制失灵的根本原因是产权界定不清。因此,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定义清晰的产权关系和自愿交易,就是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充分条件。这就是科斯定理( 科斯《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

尽管人们仍然对科斯定理存在争论,但无可否认,科斯把产权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有机地联系了起来,从产权和由此而来的交易成本角度,重新对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准则进行反思,重新探讨实现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条件,把交易成本、社会成本、产权及相应的法律形式等范畴纳入资源配置有效性考察逻辑之中。

 

2、市场交易克服外部性需要制度保障

 

科斯先生以企业排污问题的外部性为例说明,外部性问题本质上是甲、乙双方相互作用的一种关系,因而解决的方式不能采取简单的单向征税。因为,尽管甲的排污给乙造成了损害,但用单向征税来限制甲排污,必然会损害甲方现有利益。问题的实质在于是社会如何防止造成更严重的损失?比如对甲征税造成甲的成本增大,而甲的成本增大同时意味着社会总成本也提高,这也是社会总损失的一部分;而甲排污对乙造成的损失当然也是社会总损失的一部分,关键在于比较这两种损失的大小,如果由于单向征税使甲的损失进而使社会总损失大于征税前甲对乙造成损害所带来的乙的损失及相应的社会总损失,那么,就不应单向对甲征税,因为征税后社会总损失反而增大,征税对资源配置成为无效率的行为。有效解决外部性的方式应该是最好让当事人双方通过自愿交易的市场方式来处理,或者让甲出钱向乙购买允许其排污权,或者让乙出钱向甲购买不排污或少排污权。不管采取哪种交易,只要是基于双方利益的买卖,双方能否成交都取决于是否会使其利益最大或成本尽可能小,双方总会在市场交易中寻求一个均衡点,即双方均可接受的交易条件,在这一点上,双方各自的边际成本都等于其边际收益,从而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有效状态。

但是,科斯先生进一步指出,采取市场交易的方式克服外部性,至少需要两方面的制度条件,否则便不可能。一是必须在经济和法律上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产权界限,否则不可能交易,如排污例中,排污权在法律上和实际经济制度上是否是属于甲方的产权,若是,则乙方须向甲方购买,或不准甲排污的权利是否在制度上规定属于乙方的产权,若是,则甲方须向乙方购买。如果缺乏这种产权界定,交易无从进行,外部性也就不能通过市场交易克服;二是市场价格机制是健全的,发现价格、缔约等交易活动不需再付成本,即交易成本为零。

科斯先生考察的重点就在于这些使市场机制有效的制度条件:交易成本为零,产权界限明确,交易自愿。也就是说,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定义清晰的产权关系下的自愿交易是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充要条件。资源配置有效性所需要的这种制度条件,往往在现实中难以严格具备。既然现实中不可能存在保证交易成本为零的定义清晰的产权构造,既然总会存在社会成本,那么,就要从产权结构上选择多种制度方式,并比较各种产权制度安排下的社会成本,根据成本原则来确定制度结构。

科斯先生提出了三种资源配置的制度形式,并指出这三种制度形式的根本区别在于所依赖的产权基础不同。一是企业制度,即在明确个人产权的同时,使个人产权集合为企业产权,以企业为组织统一支配要素并进入市场,这种制度安排只需付出企业管理成本,这种管理成本一般会低于市场交易成本。也就是说,用企业内部交易替代市场交易,除特殊情况外,成本会更低。二是市场制度,即在明确企业间产权界限的条件下,运用价格机制来组织资源配置。运用这种制度需支付交易成本,当运用企业内部交易来解决利益冲突所付出的管理成本,高于运用市场机制来解决利益冲突所付出的交易成本时,则市场制度更有效。三是政府管制,即无论怎样,在现实中也难以通过界定个人产权、企业产权,进而难以保证通过产权交易(包括个人产权在企业内部交易和企业间产权交易)实现资源配置有效的情况下,需由政府来规定规则,克服交易机制所不能解决的矛盾,如外部性等,但政府管制同样需要支付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政府管制成本必然低于企业管理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参阅陈敏昭《政府管制与公益维护》)。在很多情况下,管制者往往被被管制者俘获,造成管制失灵。

科斯认为,社会资源的配置,不论采取企业制度,还是市场制度,或是政府管制方式,最重要的根据在于产权清晰程度。如果产权在个人间是明确的,那么由个人自愿选择组成集合的企业制度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在一定市场容量下,以所有者在企业内部的产权交易替代所有者直接进入外部的市场交易,其成本较低,资源配置也更有效;如果是在企业之间即使发生冲突,存在摩擦进而交易成本不为零,但只要能真正严格清晰企业间产权界限,运用市场机制来解决冲突的交易成本不会很高,市场仍然有效;如果产权界限根本不可能清晰,则即便是引入政府管制,其管制成本也会很高(这从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运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中很容易证明这一点)。可见,无论运用哪种机制,其成本高低和相应资源配置有效性的高低,均取决于产权制度,而确定产权的方式就是立法。

 

3、交易成本理论的完善

 

科斯理论形成之后,启发和引导了人们的研究领域和兴趣,也让人们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在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存在理想化的解决外部性的完全竞争市场,因而,想以私有制为基础建立个人间的协议,并通过私人间的协议来克服外部性是不可能的。同时,即使界定了产权,交易成本也不可能降为零。

在人们的努力下,产权理论在公共财产、外部性、交易费用、委托代理、产权与国家、产权结构等理论方面取得了迅速进展,最突出的是关于交易成本理论的完善和委托代理理论的生成。

1)对交易成本定义的补充和修正上,通过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交易成本的重新定义和扩展,使交易成本的范畴内涵更为丰富、更为准确,从而提高了运用这一范畴分析企业产权的解释能力。

其一是把交易成本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交易成本是指谈判、履行合同和获得信息所需运用的全部资源,狭义的交易成本则是指单纯履行契约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

其二是把交易成本区分为事先的和事后的两类。事先的交易成本是指起草、谈判、保证落实某种协议的成本,事先的交易成本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在签订契约时,交易双方对未来的不确定性都没有把握,因而需要事先规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而要事先明确的这些权利、责任和义务是需要花费成本的,这种代价的大小又取决与某种产权结构的事先清晰度。事后的交易成本是交易之后发生的成本,它可以有许多形式:第一,当事人想退出某种契约所必须付出的费用;第二,交易者发现事先确定的价格有误进而需改变价格所付出的费用;第三,交易当事人求助于政府解决他们的冲突所花费的费用;第四,为保证交易关系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所付出的费用等。对于交易成本产生的直接原因,这种观点将其分为客观的交易因素和主观的人的因素,前者主要指市场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后者指人的有限理性和投机心理;根本原因则在于产权制度规定不严格。

其三是进一步强调交易成本是运用经济制度的成本,强调交易成本是由于制度摩擦所导致的费用,特别是由于产权不清必然导致各类摩擦发生。

其四是强调信息成本是交易成本的核心,突出真实信息的表现及获得和识别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而信息成本的高低,即市场价格信号的真假以及对其识别的敏感,根本取决于产权制度所规定的市场交易当事人的权利及责任、风险界限是否明确,价格归根到底是产权的市场运动形式。信息的高昂代价是交易费用的核心,它由衡量所交换物品的价值属性的成本、保护权利的成本以及监察与实施协约的成本组成。这些衡量、实施成本是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源泉。

其五是强调交易成本是人们发生普遍社会交换关系中发生费用,其发生的前提是人们的利益分歧,这种分歧的克服和协调发生的成本本质上是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等。

2)在企业产权理论上,通过资产专用性、不完全合约及所导致的纵向一体化理论等方面发展了科斯的企业产权理论。威廉森和克莱因继承了科斯关于企业是用来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模式,不同的是,他们将资产专用性及由此而来的机会主义作为决定交易成本的主要因素。他们认为:若交易过程中包含某种专用性投资,那么,事先的竞争将会被事后的垄断所取代,从而形成将专用性资产的准租金据为已有的机会主义行为,即利用由于资产专用性所带来的垄断特权获利,这种机会主义行为使与交易双方有关的专用性资产配置不能实现最优,而且使交易双方的谈判及缔约、履约等更为困难,所以导致交易成本上升。在这种条件下,以纵向一体化来取代现货市场交易便是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的方式,因为:通过纵向一体化,可以把以往的市场交易变为企业一体化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变为内部交易。重要的是在市场交易与纵向一体化之间进行选择,选择的标准在于比较采取纵向一体化后在企业制度内部形成的监督等交易成本与直接的市场交易成本之间高低,也就是说,在市场机会主义与企业机会主义所导致的成本之间进行选择。为什么纵向一体化的企业内部也存在机会主义?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内部的产权结构,这种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可能由于要素的特异性及不可分性变得极为复杂,从而可能据要素特异性而形成企业内部交易中的垄断并导致寻租。

在威廉森等人之后,格罗斯曼、哈特、莫尔等人对这一问题又做出了进一步的讨论。他们认为,就降低交易费用而言,关键不在比较市场交易和企业一体化内部交易的成本高低,而应比较不同产权结构安排的不同类型的一体化之间交易费用孰高孰低,因为不同产权结构安排下,在企业中剩余索取权归属不同,在产权结构不对称条件下,获得剩余索取权一方获利的同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所以一体化并不必然能解决效率和激励问题,关键在于怎样一体化,最优的一体化应是把剩余索取权及与之相适应的风险责任及对企业的控制交给对于投资决策最重要的一方。如果要素产权各方投资决策的重要性相同,那么就没有必要一体化,而采取非一体化的直接市场交易更有效。投资最重要的一方应获得剩余索取权和相应的对企业的控制权。显然,格罗斯曼等人明确地把产权约束引入了企业交易成本分析之中,但他们在这里把企业的出资者的产权与作为要素集合的企业法人产权,即控制权等同了。

费茨罗和穆勒对由于资产专用性产生的企业内部权利结构不对称性做出了有意义的分析,他们应用威廉姆森等人的方法,对企业内部横向不对称值做出了新的解释。他们认为:非流动性是决定企业权利结构的主要因素,在企业内部不同要素进入和退出企业的可流动性不同,即进入或退出企业的交易成本不同,如果企业各类要素的非流动性相同,即这种交易费用相等,那么企业内部的权利将会被平等分配,反之,当不同要素非流动性分布不均,权利将集中在非流动性强的要素所有者手中;因为非流动性越强,其机会主义倾向越弱,偷懒倾向越低。事实上,非流动性越强的要素,更重要的特性在于其具有特殊的专用性,而这种特殊的专用要素,如果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对其价值以及实现交易都困难,因而交易费用高,因而以企业组织的形式将其转化为内部交易更有效。

瑞奥登的研究强调了由于信息受损而形成的市场交易中的交易费用与由于权利结构激励乏力造成的企业内部成本之间的比较和替代。假定一所有者,到市场上去购买某种产品,但他不完全了解该种产品在成本及真实价格等方面信息,因而存在交易成本;但如果他采取纵向一体化方式,自己组织企业来生产,同时需要雇佣管理者和生产者,从而形成企业内部权利结构性分离,而管理者并不同所有者一样关心成本降低,各自目标存有差异,从而产生企业内的交易费用;选择直接购买还是一体化,关键是比较这两种交易成本高低,一般来说,这种比较取决于所有者对产品价值的评价,取决于成本函数对管理者激励的敏感度。在产品更有价值,成本函数不十分敏感的条件下,采取纵向一体化的企业制度安排比直接的市场交易可能更有效。

 

4、委托-代理理论

 

上述研究从企业产权制度上解释交易成本,并把这种交易成本的比较运用到市场制度和企业制度(纵向一体化)的选择上,而另一个研究发现是从横向一体化的分析中,考察企业内部的产权结构,是近些年来产权理论中最为重要的进展之一。委托-代理理论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其一是委托-代理分析。它集中研究出资者(委托方)、管理者(代理方)、工人三者之间的权利及制约关系。委托-代理理论首先假定:(1)出资者作为委托者对产出的分布函数不起作用,即对产出没有直接贡献;(2)信息不充分,因而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不易直接观察。在这两个条件下,一方面,如果使代理人承受全部风险,相应地代理人成为剩余权益者,产权对于代理人的约束是严格的,对其激励也是充分的,那么,资源配置能够达到最优,因为企业内部来自产权结构的交易成本低。另一方面,要使委托者预期效用最大,在委托者与代理者之间的产权结构安排上,代理者必须承受风险,至少是部分风险,这种代理者承受的风险责任与其在企业中对资产的权利应对称,同时与激励代理者所需要的利益相对称。问题是,如果放松上述两个假定,那么,若委托人对企业产出做出了直接贡献,因而委托者承受了风险,则企业剩余索取权完全归代理人就必然伤害委托人利益;若委托人在支出一定监督费用,从而能够了解代理者行为,那么,委托者即使放弃分享的剩余索取权,其利益也能够从监督代理者的有效性上得以弥补,这样在委托者和代理者之间分配剩余索取权不如把剩余索取权全部交给代理者,因为分享剩余索取比单方掌握更复杂,而且在激励代理者上也存在问题,从而发生交易费用提高。关键是比较这种分享剩余索取权的结构安排带来的成本与加强监督所提高的监督成本之间的高低。事实上,这里最根本的在于谁在怎样的条件下可以作为委托者或代理者。

其二,团队生产、道德风险和代理成本。它运用市场交易成本方法来解释企业内部监督成本,进而从企业产权构造上分析企业效率。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认为:企业本质上是团队生产,即一种产品由若干成员集体生产,成员之间相互影响,但每个成员个人贡献在集体生产共同结果过程中不易进行确认,因此难以按每个人的真实贡献支付相应报酬,从而导致偷懒。为监督偷懒,就必须让企业集体中有人专门监督其他成员。为使监督有效,首先必须使监督者占有剩余索取权,否则缺乏监督责任心和效率;其次,必须使监督者拥有指挥其他成员的权利及修改约束其他成员契约的权利;其三,监督者必须同时是团队资产的投入和所有者,否则成本约束不严。因此,在企业内部应由资本雇佣并监督劳动等其他要素,因其监督费用相对低且更有效率。

詹森和麦克林认为,委托代理制中的成本是由企业产权结构决定的,只要管理人员不是企业的完全所有者便会发生代理成本。当管理者只对企业产权部分所有时,一方面,可使发生代理者付出的努力与其所获利润不相称,代理者可能承担了大部分成本及风险责任,但所得不相匹配,从而影响其积极性;另一方面,代理者可能更多消费额外收益,代理者得到很大好处但却只付一小部分成本。这种收益与成本的不对称性,使得代理者尽可能地追求额外收益消费,于是使存在产权代理关系的企业价值增值目标低于监督者完全所有的企业价值增值,这两者的差距即是代理成本

如果让管理者成为完全剩余权益拥有者,其能力又不能受其财产的限制,也就是说他作为企业的完全所有者(出资者)不能不受资产能力约束,这样就存在一个股权结构与债权结构的选择安排问题。也就是说,在不存在委托代理条件下,采取独资方式,企业资金可以举债筹措;或者管理者拥有既定部分所有权,其他股东产权比例也既定,那么管理者通过企业举债增大自身对企业资产的支配权利,管理者的剩余权益比重会随举债部分的增加而增大。但举债本身不过是另一种委托代理,也存在代理成本,因为,尽管举债筹资时,企业管理者拥有全部或更大的剩余索取权,从而有管理积极性,监督成本低且效率高,他也可能更敢于冒风险,并以有限责任的方式,把冒险失败所导致的损失转移给债权人。这也是一种代理成本。事实上债权人也有其理性预期,他会要求并规定让代理人来承担这种代理成本。因而,均衡的企业产权结构选择,是在股权代理成本和债权代理成本之间的比较、平衡来确定的。强调企业产权结构关键是使剩余权益与所有权相统一,同时,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制度安排取决于不同的代理成本。企业管理者(企业家)本身投入到企业项目中的资本大小,表明企业家对企业项目的信心,企业家投入企业的股份越大,说明企业项目的预期价值越高,监督也越有效。

斯蒂格勒和威斯对借贷条件下,企业家的道德危害问题做出了分析。他们假定:借贷双方对于企业投资项目的风险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在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支配权相互分离的条件下,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管理者可能避开所有者的有效监督,产生损害出资者利益的道德危害,同时产生与出资者预期目标相悖的逆向行为。因此,贷款方不能主要以提高贷款利率来要求借款者并保证贷款预期总收益最大,因为在存在逆向行为和道德危害的条件下,利率越高,对管理者要求回报率越高,管理者越可能损害所有者,所有者的资产投入风险越大。因此,贷款方在面对借款需求上升时,不是更多地以提高利率来约束借款者,而是以信贷配额来约束借款者。也就是说,不以借贷交易的市场价格约束,而是在企业产权结构上通过适度确定贷款债权比重来减少风险。

其三,在代理成本研究的基础上,人们又讨论了对公司的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之间相互结构关系的研究。哈里斯和雷维夫认为,证券是一种控制方式,用来保证合适的管理者获得对公司法人的控制权。在这种方式下应遵循这样的原则,即在证券制度安排中,应使对公司行为、决策的表决权与剩余权益风险责任正相关,而不应发行无风险的股票,公司管理支配权需由承担风险责任更多的人掌握。

布坎南先生赞同清晰的产权是保证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条件,但布坎南不赞同科斯关于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布坎南认为,首先,科斯的分析方法仍是效用主义的,因而是不能接受的,科斯仍是以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原则来判断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这种有效性准则是独立于交换过程之外,事后的结果,这是不成立的。在布坎南看来,交易过程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交易是否自愿发生,只要是自愿发生,那么,交易过程本身就是有效的,不存在一种独立于交易过程之外的可被外部人们识别的用以衡量交易是否有效的其它标准。因此,只要在产权制度上保证人们能够自愿自由交易,资源配置就会有效。其次,布坎南认为,尽管科斯对帕累托准则提出了怀疑,但科斯对资源配置有效性的解释,实际上还是运用了帕累托准则,即当事人双方总损失通过交易有所减少,或者总净收益有所增加.布坎南认为,这实际上仍是效用主义和标准福利经济学对有效性准则的理解。布坎南认为检验交易有效性的最根本的准则不是效用主义的效用极大化,而是一致性原则,即交易当事人对于交易是否取得完全一致,只要是完全一致的,说明必然是自愿的,因而是充分有效的。其三,布坎南认为,在讨论资源配置有效性问题时,并不需要引入交易成本概念,因为科斯不过是想说明在不同的财产权利制度下,即使交易都是自愿的,资源的结果也是不同的,这不过是说人们在不同的约束下,行为是不同的,因此直接探讨这些约束条件便可说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布坎南认为,三种约束对于资源配置有效性有重要作用:一是信息交流的约束;二是无票乘车者的约束(有人只想占公共品的便利,但不愿为公共品承担税赋,从而为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实现增加障碍);三是人们相互倾轧行为的制约(这会使人们相互自愿达成协议遇到障碍)。在布坎南看来,这三个约束是无法摆脱的,在存在这三个约束的条件下,要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关键是尊重交易者本身的意愿,为此,法律秩序必须保证一种明确的产权关系,使人们在财产权利制度上,既有权自愿行为,又必须对自身的自愿行为承担责任,从而使交易者能够达成一致,没有自愿不可能有一致。到此,布坎南回到了科斯产权论题,即强调产权界定,强调法律秩序,强调在产权和法律上尊重交易者意愿,强调契约、秩序、意愿与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有机内在联系。

从科斯定理的提出到近20年来的产权思想演变,西方学者表现出一种重返古典经济学的倾向,即重新强调私有制的纯粹化及私有制下产权的独立性和交易的自由自愿性。但这种重返又不是简单的复归,而具有现代经济分析色彩,尤其是对古典的看不见的手运行机制背后的制度基础产权结构做出了深人考察。无论不同学者的观点、方法有怎样的区别,在这样几点上是共同的:首先,产权界限清晰与否是决定市场交易及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根本条件;其次,产权制度中权利与风险责任的对称是保证监督有效的必要条件;其三,私有产权越纯粹,资本及有关产权相互间界定越严格,市场机制越有效。显然,这也体现着西方学者的价值观。

且不论这种理论所蕴含的价值观是否成立,仅就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现实而言,这种关于产权的理论也尚存许多矛盾。首先,私有产权纯粹化,甚至绝对化可能会导致与市场的冲突,这种冲突至少可以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在相互联系的经济中,一方私有产权的绝对化行使,客观上可能会损害另一方或其他诸方的产权利益,也就是说,一方产权绝对化可能会导致新的产权界限不清,可能造成新的外部不经济,从而增大社会成本,使个别厂商的极大化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目标相冲突;另一方面,垄断性产权的形成,固然可以减少交易者数目进而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但若对垄断性产权绝对承认,则必然造成市场失灵。因此,即使在资本私有制社会,私有产权的绝对纯粹化也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不能使之纯粹化到带有特权色彩的程度,私有产权的界定及纯粹化也是有条件的,不可能是绝对的,否则便可能与市场经济相悖。其次在委托代理中,如果只有剩余风险承担者来掌握监督权,相比较而言固然可以使权利与责任相对称,从而相对提高监督的效率,但这种监督效率的提高和由此付出的成本并不必然相称,这种不相称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监督权由剩余风险者完全掌握,同时便意味着公司中其他利益主体是处于被监督之中,因而必然形成对抗、磨擦,从而提高监督成本,降低资源配置效率,这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可能显得十分突出;另一方面,若强调所有者的私人产权对公司法人的有效监督,即强调委托者的权益,那么,与公司利益有关的其他主体的利益必然受到忽略,代理人(无论是公司法人董事会对股东的产权代理,还是经理对董事会管理权的代理)单纯对资产委托者负责,便会忽视对公司其他主体的责任,代理人过于强调使所有者(委托者)的资产增值,则可能损害公司的长远利益,尤其是在委托者作为所有者本身也可能存在机会主义的败德行为,即不从公司的整体、长远利益出发,只追求个人股权的短期升值。比如委托者出于个人股权增值目标,可能会支持恶意高价收购,以从高价出售股票中获利,这种投机行为必然损害公司其他方面的利益和公司法人的长远利益;又比如在公司(企业)的团队生产中,作为被监督的其他要素可能偷懒或搭便车,但作为委托者的所有者也可能败德,如与公司某些成员串谋,使公司代理者无以实现承诺的对委托者的责任,委托者经与成员串谋可以把这种损失控制在能够接受的程度之内,同时以此拒绝向代理者履行委托者的责任,使推卸的责任远远大于代理者未能实现承诺所造成的损失;等等。

 

5、产权与市场、企业的关系

 

市场机制作为产权交易的社会方式对产权制度存在一系列基本要求,即市场经济要求产权必须是单纯的经济性质的权利;市场经济要求在不同的交易主体之间必须有明确界限;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要求对产权根据其权能进行制度性分工。同时,产权构造上的缺陷也必然会表现在市场机制运动过程上,市场机制的种种缺陷、失灵,都可以直接或间接、或多或少地在产权构造上找到解释,市场失灵之所以存在,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产权制度安排上,在一定领域,在一定条件下,人们不能或不愿、不会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去塑造产权关系。

1)市场经济要求产权必须是单纯的经济性质的权利。市场经济作为平等交易的经济,交易的内容又是产权,因而,市场经济对于财产权利制度的产权首要要求,便是要求作为市场交易运动内容的产权必须是单纯或纯粹经济性质的权利,必须是可交易的法权,而不能是超经济性质的特权。

一切超经济强制的普遍化必然构成对体现法权关系的市场经济的根本排斥,而超经济强制的最深刻的根源在于社会财产权利制度的超经济性质。当对资产的权利表现为超经济的政治、司法、立法、行政、宗法等权利的附属品时,资产的运动便不可能首先服从等价交换的市场竞争准则,而是首先服从强权的力量;只有单纯的经济性质的权利才可能通过市场进行交易以实现价值运动,超经济性质的权利另有其运行规则,不能进入市场交易,若强行进入,那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对公平竞争秩序的根本破坏,二是贪婪腐败。这也是为什么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早就存在私有制和社会分工这样两个市场交易发生的根本历史条件,但却没有市场经济文明的根本制度原因。在封建经济时代,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与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分离的,都是土地所有权的属性。换一种说法:行政权与土地的所有权结合为一体,行政官员的级别与土地占有量统一在一起,政治权力的大小与拥有财富的多寡结合在起,因而使整个财产权利制度具有深刻而浓厚的超经济性质,这种超强性竭力排斥市场经济制度。

超经济强制包括自然血缘关系,自然地缘关系,人身依附奴役关系,政治和行政强制,军事和暴力强迫关系等等,任何一种社会,只要超经济强制占据主导地位,都会从根本上否定市场经济,不管这种制度与其它制度有怎样的不同。历史上的奴隶制度如此,封建制度如此,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如此,军事管制如此,传统的所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是如此。

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超经济强制的存在,除了深刻的历史原因所积累下来的特权残余痕迹和意识之外,直接的原因在于传统的占统治地位的国有制,在于国有制的国家行政组织对经济组织的替代,从而使生产资料财产权直接依附于国家的政治、行政权力,企业不是以平等竞争的身份进入市场,而是被纳入等级森严的行政网络。事实上国有制企业均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国有企业的领导也都是具有行政级别的官员,因而,国有制企业不可能首先作为经济性质的组织接受市场规则约束,只能首先接受行政规则约束。从逻辑上来说,在传统国有制中,既然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并且由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来执行国家对资产的产权,而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政府作为支配权主体,这两个主体就性质而言均不可能是单纯经济性质的,因此,他们对资产的权利也不可能是单纯经济性质权利。所以,在这样的社会里,经济资源绝大多数首先必须服从行政权力的支配,市场经济不可能成为基本的配置资源的机制。这也是为何即使是在当代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制在整体上也难以适应市场,难有市场竞争力和市场效益的根本产权制度原因。

 

20131030星期三初稿,

2015618星期四修改,三门峡上阳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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