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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一群野兔子,追出了产权界定和帕累托最优

 小特律师 2020-03-02

商鞅在说明法律对产权重要性时曾举例,“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名分定,则大诈贞信,民皆愿悫,而自治也。姑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意思就是说,一只野兔在郊外田野上跑,一堆人在后面追,想要去抓住它,这让我想起了小时候追赶兔子的场景,那纯属就是起哄,还没有等你眨眼,就唯余空气中想象的兔毛味道了,说远了。但是市场上也有很多人卖兔子,却没有人争抢着要他,同样的兔子待遇怎么就天差地别呢?可能野外跑的那个是全民偶像?当然不是,是因为产权,前面的兔子是谁的没有定,谁先逮着就是谁的,而后面的兔子已经有了名分,得拿钱来,才能交换,这说明了啥?说明了产权制度有多么重要,名分一定,人们都安心去种田耕地了,产权未定,人心惶惶,都去追兔子玩了,这也是市场竞争的起因,没有主的产业市场谁都可以进入,看谁跑的快,能够抓住市场。管子曰:“律者,定分止争也。”定分就是确定名分,止争就是止息争议,梁启超解释为:“创设权利、必籍法律,故曰定分止争也”也说了同样的道理。所以,物权法起草时,有人说有恒产者而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兔子,产权,竞争,你一个律师,怎么说起了经济,这其实就是法律和经济的交集了,人是相互的,经济和法律也一样,互相交流,还能互相帮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经济的是通过对规则研究来促进经济发展,这里面也会包括法律规则在经济学上的应用,所谓的法律规则的经济范式。著名的制度经济学,科斯创立的,科斯定理提出:1、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2、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3、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达到帕累托最优)。科斯以经济研究法学,从经济学的角度说明了兔子是谁的重要性,归根结底,通过名分的确定来配置兔子给谁,并可能做到最优,资源的权属显然也是法律所关注的。比如,18世纪的时候,钻石深藏在地球底部矿石,没有人拥有它,后来挖矿的挖矿,切割的切割,打磨的打磨,工人们加工出钻石了,但最后属于他们了吗?于是你看到了钻石美丽夺目的钻戒项链,摆满了橱窗,什么卡地亚,金伯利,蒂芙尼,戴比尔斯等公司拿下来,最后是用来见证高富帅、白富美的爱情,钻石这个资源分配,实现了现实的 “帕累托最优” (Pareto Optimality)处置。帕累托最优,这个理解起来不那么简单,看了看维基上的解释:“不可能再改善某些人的境况,而不使任何其他人受损。”大概就是说,一个人得益,必然伴随着另一个人受损失,有高人请指点一下。

作为一个普通的公司法律师,常常遇到这样一个命题,客户业务要的是效率,我们提出的方案往往会影响效率,不过如何实现二者的统一呢?这就是我遇到的法律要有经济的效率,又说远了。法律人以为,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让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我们首先要能驾驭好自己,才能谈的上兔子的分配,不过,抛开经济谈法律,制度也成了无本之木,不是吗?

注:才疏学浅,抛砖引钻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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