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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

 江山BQ 2016-09-26
摘要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作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详细界定,对原有的侵权法规进行了梳理与创新,其核心在于保障私权、明确侵权责任,更能体现民法的公平公正基本原则,是一部符合当代法治精神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关键词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作者简介:马海云,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这里强调必须是侵权行为,且具有共同主观过错。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侵权主体的复数性。在共同侵权行为中,侵权责任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单个主体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侵权。(2)主观过错的共同性(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及故意与过失的混合)或原因力竞合的数个分别侵权行为。(3)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即数人的行为导致了同一个结果。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必须有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必须是侵害行为所导致的,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所致的损害,不能赔偿。共同侵权是多数人的侵权,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单独侵权行为。法律以连带责任作为责任承担原则,其目的是给予受害人更充分的救济,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其赔偿请求能够实现。法律对连带责任本身的制度设计,使其发挥了充分救济受害人,起到及时填补损害的重要作用,其在侵权行为制度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从而使连带责任成为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特征。
二、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主要内容及深刻内涵
(一)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1.连带责任可分为真正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这样划分的意义在于补偿救济,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多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的危险行为或者实施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以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或其他共同侵权行为,各个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并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连带责任的特点是:(1)是由多个侵权行为人基于共同的侵权行为而造成损害结果;(2)每个侵权行为人都要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3)受害人有权利对其中任意一个或者几个侵权人提起赔偿请求;(4)每个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5)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对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必须存在债的关系;(3)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4)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2.不真正连带责任在理论上是被这样界定的:两个以上的赔偿义务人出于不同的原因对同一个受害人承担同一给付内容的责任,每个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都有清偿全部责任的义务,但最终只有一个人来承担责任的形态。即受害人可以选择侵害人或者第三人中的一人承担责任,侵害人承担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这就是在侵害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不真正连带之债。如《侵权责任法》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即是一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条文,这种“选择加追偿”的责任方式即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8条和83条:分别是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环境污染致害的,在第三人和污染人之间成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侵权的,在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之间成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由此可见,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以下特点:(1)是由多个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造成的同一个损害结果;(2)多个行为人造成这个结果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3)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意一个或几个侵权人赔偿,(4)任何一个侵权人完全赔偿后都能使受害人的请求权归于消灭;(5)承担赔偿责任的加害人有权利向其他应负责任人追偿。
3.连带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有着必然的联系,但也有严格的区别,(1)产生原因不同,连带责任的产生一般基于共同原因和目的,如共同侵权;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主体之间欠缺一种共同的基础,大多是第三人的介入而导致的特殊侵权行为;(2)是否有最终责任人不同,连带责任没有最终责任人,而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一个对损害赔偿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的最终责任人;(3)行使的追偿权不同,在连带责任内部,仍是按份责任,故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因为有一个最终责任人,故承担了责任的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追偿全部份额。由此可见,连带的效力是“对外连带,对内按份”,即债权人可以向任意债务人主张任何份额,债务人不得以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抗辩。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只有在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时才能适用。
(二)共同侵权的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侵权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或事先约好的比例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各债务人之间无连带关系,赔偿权利人不得要求任何一方承担超出其比例的责任,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推定各责任人承担相同的份额。它又称“分割责任”,和“连带责任”具有相对性。在法律上,各按份责任人对同一债务仅就规定或约定的特定份额负责,一个责任人对其他责任人的债务份额不承担责任;债权人只能就按份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份额请求执行;某一按份责任的履行只引起特定责任份额的消灭,不影响其他责任份额的存在;此外,在按份责任中,对某一责任人发生效力的免责事由并不当然地对其他责任人发生效力。例如:甲乙驾车以不同速度相向而行,把路人丙撞伤,法院判决一共赔予丙10万,甲赔6万,乙赔4万,这即是按份责任。在共同侵权中,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中的部分因果关系,此时,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按照其份额承担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2)教唆、帮助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上,有监护人和教唆、帮助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3)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这里就是承担的按份责任。
三、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之间的价值分析。共同侵权行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可分为四种:(1)共同故意行为;(2)共同过失行为;(3)故意与过失的混合行为;(4)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而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除了包括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之外,还包括:(1)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2)原因力竞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在这里就有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详细划分,若为原因竞合,即任何一个侵害人的单独行为都足以独立造成损害后果,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原因力结合情况下,成立“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不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侵权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原因力结合是指任何一个侵害人的行为都不足以单独导致该损害后果,而必须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导致该后果,且各侵权人主观过错只限于过失,才能承担按份责任,如果主观是故意,那就构成单独侵权了,不再是按份责任。如:甲、乙相约同去森林打猎,看见远处有一野猪同时开枪,致使一个采药的老人头中两弹,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其中任何一弹都足以致命。此时应承担连带责任,这即是原因力竞合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清楚的划分二者界限成为关键,原因力竞合与结合是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新概念,突出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划分界限,更加合理的维护了民法的公平公正这一基本原则。此外,突出表现连带和按份责任关系的还有:《侵权责任法》第9条:在受教唆、帮助者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时,由教唆、帮助人和被教唆、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由教唆、帮助人和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责任份额的确定视监护人的过错程度而定,如其完全尽到监护责任,其责任为零,应由教唆、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还有共同危险行为,即准共同侵权行为,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须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承担上,在外部,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内部,共同危险行为人其中一人或部分承担全部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是因为,法律在无法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况下,虽然加重了侵权人的责任,但基于对受害人提供保护的考虑将全体危险行为人认定为一个侵权主体,是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划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现实意义。在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对共同侵权责任承担的两种形态,二者是相辅相承,不可分割的。共同侵权是以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则,以承担按份责任为补充。连带责任中,每个侵权人都有责任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被侵权人也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责任。显然,相对于按份责任而言,连带责任是加重了侵权人的责任。之所以对每个侵权人都施以连带责任,主要是共同侵权中各侵权人之间存有共同过错,也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避免侵权人之间相互推诿,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保障。而按份责任作为共同侵权的补充,是以各侵权人按照一定份额对被害人赔偿为原则的。显然,法律关于连带责任本身的制度设计,使其发挥了充分填补损害、保护弱者权益、合理分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等重要作用,其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从而使连带责任成为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特征。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对每个侵权人来说,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它使债务人间的内部关系中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力量,并促使债务人共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共同侵权责任对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划分,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使侵权责任由实然状态越来越靠近应然状态。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体现公平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对法律义务的不同承担,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杠杆作用,责任划分的越是具体,越能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符合公平公正的精髓,也保护了每一个参与社会活动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1]杨立新.侵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3]李建伟编著.民法60讲.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4]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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