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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形态种类读侵权责任法

 仇宝廷图书馆 2017-12-16


 (2012-04-07 20:24:10)

标签: 杂谈 

案例:甲受让一家饭店,让乙装修门头及招牌。乙叫上丙等人干了几天,门头和招牌都做好了,乙借用隔壁上招牌的扶梯,叫丙上招牌时扶梯倾倒,丙坠落受伤,甲从单位赶来后送丙到医院治疗,丙痊愈后起诉甲乙索赔。问题:甲、乙的责任怎么确定。

假设甲雇佣乙、丙,甲承担责任;如发包给乙承揽,因乙无资质,甲与乙对丙负连带责任;如甲交由乙承揽定做,甲指示并无不当,乙承担责任。因此,侵权行为引起的责任承担,与侵权类型相关。

侵权责任法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侵权是否构成?第二是责任如何承担?

侵权是否构成,主要依据归责原则;责任如何承担,一是依据担责方式,二是进行责任分配。侵权责任如何分配,主要依据责任形态,即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将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

侵权责任形态根据分类方法不同,一般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根据行为人与责任人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直接责任就是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形态(条文: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直接责任的特征是,行为人与责任人是同一人。

2、间接责任就是自己为他人行为或自己所有或管领的物件发生损害结果负责的侵权责任形态(替代责任)(条文:集中在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所列条款,3233-监护责任;3435-雇主责任;37-安保义务;383940-学校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涉及医院责任。另外83-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替代责任的特征是行为人与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责任人之所以担责,基于与行为人之间存在既定的法律关系,或者因物件导致他人受害,责任人基于对物的权利而担责。所以,替代责任又分为对他人的行为负责和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的一般表现形式,是侵权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的赔偿责任分配形式。

 

第二种根据责任对象分为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方责任包括原告责任、被告责任两种;双方责任也分为两种,分别是过失相抵责任和公平责任。

1、原告责任实际上是原告过失引起的责任,可以根据原告自己的过失确定原告责任,也可以根据可归责于原告的过失确定的原告责任(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2、原告与被告的双方责任中,一是根据原告的过失与被告的过失比例分担,(侵权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十九条防卫过度,三十条因人为的避险过度。)另一个是根据“因果关系的强度”即原因力的比例分担。

侵权法对原因力规则虽未列出具体法条,但是1992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 条第1 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其中“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就是关于原因力规则的规定。此后,原因力规则为侵权案件司法中适用。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第2 款也规定了原因力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致害责任承担的作用(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原因力比例分担的后果是,同一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如果相互负有责任,那么各方都有权抵销对方享有的任何赔偿额。

    [英美法系对因果关系从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层面考察,大陆法系对因果关系分为侵权因果关系和责任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责任因果关系就涉及到“原因力”分担规则。原因力是指构成侵害的多个原因中对损害结果起着作用力的大小,具有客观事实特征,原因力分担规则是,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承担与其违法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份额,对于非因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害结果,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原因力分担规则具有裁判主观性。

[常见道赔责任依据主动行为、被动行为、屈服行为各自作用力大小确定全责、主次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中依据医疗行为参与度确定医方责任有无和大小分为六档或七档(A 级:损害结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医疗过失行为的原因力为100 %B 级:损害结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轻微作用(如间接原因等),医疗过失行为的原因力为70 %以上;C 级:损害结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但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如次要原因、弱势原因等),医疗过失行为的原因力为51 %以上;D 级:损害结果由医疗过失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各自所起的作用相同(如果有两个以上原因的,应当相加),医疗过失行为的原因力为50 % E 级:损害结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如次要原因、弱势原因等),医疗过失行为的原因力为49 %以下; F 级:损害结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如间接原因等),医疗过失行为的原因力为20 %以下; G级:损害结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即使存在,其原因力也为0 。)]

    3、公平责任。侵权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此条沿用了《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但在用词上,以“受害人和行为人”取代了“当事人”,以“损失”取代了“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平责任是否应称“责任”,学界存有异议。我的理解是,侵权法第二十四条以“损失”取代“民事责任”,是对损害结果的财产处理办法,不再是归责原则。

   

第三种根据责任关系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单独责任就是被告是一个人的、需要被告自己承担的责任,共同责任则包括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四种形态。

1、连带责任是指当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侵权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第五章产品责任绝大部分条款,第六章机动车责任之第五十一、五十二前半条,第七章医疗责任之第五十九条,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之第五十九条,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之绝大部分条款,第十章饲养动物责任之第八十三条,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等)。

(侵权法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追偿。)因此,对于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被侵害人可以向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全体人请求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但合计不得超过损害赔偿责任的总额。已经承担了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就其超出部分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第十四条明确了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真正连带责任,即多人侵权中,一人对外承担了侵权赔偿责任,并不能使得其它侵权人的侵权赔偿义务归于消灭。反言,多人侵权中,一人对外承担了侵权赔偿责任,能够使得其它侵权人的侵权赔偿义务归于消灭的,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特征是责任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基于同一行为产生同一损害结果,每个责任主体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在负责后产生主体之间的债务。

2、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管理人、组织人向侵权人追偿,第四十三条销售人向生产者、第四十四条运输人、仓储人向第三人追偿,第五十二条保险人向辆盗抢车辆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五十三条社会救助机构向逃逸人追偿,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向血液、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单位追偿等)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是,数个侵权人基于不同的侵害行为偶然的结果于同一个受侵害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其中任何一个侵权人赔偿损失后,数人侵权之债归于消灭,赔付人可向终局责任人追偿。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里所指“追偿”是全部追偿而非按份,因此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而本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的连带是真正责任。

    实务中,如一方提供材料,另一方负责施工,因双方违约导致工程延缓;一方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另一方将该财物毁灭;租赁物被第三人毁坏或盗窃。 以上案件中,行为人不止一个,造成损害结果是一个,但产生的原因不同,求偿关系不同,追偿权人不以债务份额却以全额追偿。

连带责任根据行为特征的不同,分为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直接结合的连带责任形态。(侵权法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的直接结合),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间接结合的担责规定。

(共同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以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间的区别。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定加害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此种侵权行为又区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其中间接结合即“多因一果”徒有“数人”的外衣,本质仍为单独侵权行为,故加害人承担与各自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按份责任,即各自承担各自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如:甲、乙两人共同将一台电视机从5楼扔下,砸中路人丙,则对于丙来说,甲乙二人为共同侵权人;又如:甲、乙二人相约比赛谁弹的烟头远,二人同时将烟头弹出,结果一烟头弹入丙家中,并引起火灾,但无法确定是谁的烟头所造成,则甲乙二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还如:甲、乙两人分别开车从南北两个方向对向闯红灯,将在路中央过斑马线的且躲闪不及的丙夹击撞成重伤,则甲乙二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直接结合,二人对丙的重伤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再如:甲市政工程公司在路中央维修下水管道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乙开车欲闯红灯超速经过该路段,丙在此时按交通指示信号横穿马路,见乙车开来急忙往旁躲闪,不慎掉入甲公司维修之下水道中,则甲乙对丙的损害结果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间接结合。)

 

3、按份责任(分割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承担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无连带关系。(侵权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追偿。)

相对于连带对外偿债不分比例,按份责任的特征是,数个侵权人应当按照其行为的原因力和过错比例,按份承担侵权责任。按份责任人可以拒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的赔偿请求。

4、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当主责任人财产不足以给付时,由与主责任人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与损害结果存有相关过错的另一主体补足的民事责任。(侵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用工单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管理人、组织人向侵权人追偿等),

补充责任的特征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产生两个以上的赔偿请求权,数个请求权的救济目的相同,但对请求权的行使顺序有特别规定的,受害人应当首先向直接加害人请求赔偿。在直接加害人不能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时,受害人可以向补充责任人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人在承担了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但就其过错行为产生的直接损害部分不享有追偿权。

这三类侵权责任形态是侵权责任分担的基本形态,概括了侵权行为责任的一切形态。按照这些责任形态规则的描述,可以准确地确定在侵权责任构成之后,当事人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律师接受侵权案件代理,无论代理原被告,均要准确的把握侵权责任形态,否则就会出现维权偏差,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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