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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台《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好书风 2016-09-27

【新规重磅来袭】重庆市出台《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依法、公正、及时、高效解决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规定,经征求相关法院及有关部门意见,现就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计时、计件工资;

2.加班加点工资;

3.奖金;

4.津贴、补贴;

5.带薪年休假报酬;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7.其他劳动报酬。

(二)当事人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劳动争议,裁决支持总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三)当事人因追索经济补偿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

(四)当事人因追索赔偿金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违法履行试用期的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六)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休假、产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二、适用程序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时,发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中有符合终局裁决事项的,可以将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立案受理,在受理通知文书中分别载明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受理事项及另分案处理事项。分别立案受理,不得增加当事人负担,不得要求当事人重新提交或者增加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副本,需要增加相关材料副本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复制增加并交由申请人确认。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案件时发现裁决事项中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事项不影响终局裁决事项的,分别裁决,在仲裁裁决书案号后加阿拉伯数字附号的方式予以区别;非终局裁决事项可能影响终局裁决事项的,不适用终局裁决。

(三)集体争议案件中,单个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符合终局裁决,且分别作出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不影响整个案件处理结果的,适用终局裁决。

(四)最低工资标准的认定以作出仲裁裁决之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标准。

(五)对符合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予以驳回的,适用终局裁决。

(六)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告知劳动者诉权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权。涉及一次性给付事项的,应当明确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5日起执行。

权威解读:明确终局裁决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维权将提速

9月26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出台《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劳动争议处理今后将更加迅速快捷。

一、六大类劳动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当前劳动争议处理以协商、调解和“一裁两审”为主要处理机制,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和解,也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再不服的,可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同时,以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为补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由于法律规定相对原则,具体标准不够细化,实践中,一部分标的小、案情简单的案件,未纳入终局裁决的范围。同时个别用人单位也存在恶意拖延办案周期的情况,导致劳动争议不能及时得到“定纷止诉”,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长时间得不到保护。有鉴于此,去年以来,北京、天津、上海等省市相继出台了终局裁决相关规定。

此次市人社局出台通知,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争议适用终局裁决的范围,包括六大类:一是当事人追索计时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劳动报酬,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争议;二是当事人追索工伤医疗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争议;三是当事人追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等经济补偿,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争议;四是当事人追索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赔偿金,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争议;五是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等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六是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休假、产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方面发生的争议。

从今年10月15日开始,这六类劳动争议案件均实行“一裁终局”。

二、当事人维权期限大大缩短

《通知》出台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这六类案件作出的裁决,劳动者不服的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服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这将大大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周期。

三、终局裁决不会增加当事人的仲裁成本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所有案件均不收费。实行“终局裁决”后受理案件时,发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中有符合终局裁决事项的,可将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立案受理,在受理通知文书中分别载明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受理事项及另分案处理事项。分别立案受理不会增加当事人负担,当事人无需重新提交或增加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副本。仲裁委员会认为有需要,可自行复制增加并交申请人确认即可。

四、当事人应更加重视答辩、举证等仲裁审理活动

终局裁决是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高效解决争议,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制度设计。终局裁决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但需要用人单位认真对待仲裁案件审理活动,尤其是需在仲裁环节善尽举证义务。以往个别用人单位对仲裁审理活动重视不够,甚至个别单位隐匿证据,待起诉至法院后再予举示。今后对符合终局裁决范围内的案件,用人单位若不善尽举证义务,可能将增加败诉的风险。

五、劳动争议也可通过协商与调解解决

发生劳动争议并不一定得“对簿公堂”,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前,劳动者可以按照《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在进入仲裁程序后,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仲裁委员会依然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人介绍,随着近年来我市经济的高速增长,全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量也呈增长趋势,去年全市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6万余件,其中立案处理案件4万余件。从处理方式看,去年61.1%的案件通过调解成功处理。今年上半年立案处理2.8万件。《通知》起草过程中,市人力社保局多次向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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