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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谈话提醒工作实施办法等两份文件强化干部日常监管

 庸庸学馆 2016-09-27

深圳出台谈话提醒工作实施办法等两份文件强化干部日常监管

发布日期:2016-09-27   来源: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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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出台谈话提醒工作实施办法等两份文件强化干部日常监管

  干部涉及这7类情形将被约谈

  市纪委公布出台《深圳市谈话提醒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实施谈话函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两份文件,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对干部日常监督管理,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谈话提醒分“咬耳扯袖”和“红脸出汗”

  新出台的《办法》,对谈话提醒的主体、对象、内容、形式、启动条件、程序、结果运用等作了明确要求。

  谈话提醒分为“咬耳扯袖”和“红脸出汗”两种形式。“咬耳扯袖”是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红脸出汗”是对一些轻微违规违纪、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的问题进行告诫,责令整改。

  该《办法》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主管或分管的干部存在7种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的,应实施谈话提醒。规定谈话提醒的主体是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各单位可以将单位部门负责人列为谈话提醒主体,形成一级谈一级、级级有责任的工作格局。谈话提醒的对象为主管或分管的党员干部。

  其中,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了对本单位干部进行谈话提醒,还要根据工作需要对下级单位干部进行谈话提醒。谈话对象应按照要求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

  谈话后仍违纪将加重处理

  《办法》要求,谈话提醒结束后,谈话对象须按照谈话要求制定整改措施,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谈话组织实施单位。

  各区、各单位要加强对谈话对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被谈话提醒的领导干部要按照谈话提醒内容,在当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被谈话提醒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将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当年个人“述责述廉述德”报告。对被谈话提醒后仍然顶风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被谈话提醒情况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问题线索中,不少属于党员干部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苗头性问题,也有一些反映问题时说得很笼统难于核实的情况。市纪委、市监察局制定了《实施谈话函询暂行办法》,对于处理具有一般性的线索给出了具体指导。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对市管党组织、市管干部,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含相当于)的谈话函询适用该办法。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究竟是选择谈话还是函询的处置方式,主要视问题线索的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反映的问题涉及方面较多、内容繁杂的线索,一般进行谈话;对于反映的问题较为单一、内容明确具体的线索,一般进行函询。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也可结合使用。谈话函询一般应在2个月内办结。”(陈逸群)

  【需要实施谈话提醒的7类情形】

  ●执行“六大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尤其是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及廉洁自律准则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

  ●在干部任用等问题上有群众反映的。

  ●在审计中发现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力的。

  ●解决信访问题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

  ●“述责述廉述德”活动测评结果较差,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或年度考核排名靠后的。

  ●纪检监察机关提供问题线索要求谈话提醒的。

  ●上级要求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必要进行谈话提醒的。

  【适用谈话函询5类问题线索】

  ●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反映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反映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

  ●涉嫌违反党纪、政纪,但情节轻微的问题。

  ●其他需要进行谈话函询的问题等五类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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