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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工商局纪检组:准确把握“四个层次” 用足用好谈话函询20161216

 yxzxyz15 2017-05-09

  驻宁夏工商局纪检组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中,坚持《纪律处分条例》强调的“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这一原则,以执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机关谈话函询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谈话函询办法》)为抓手,准确把握“四个层次”,用足用好、做实做细谈话函询工作,使挺纪在前,抓早抓小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转变思想观念,做到“敢用”。驻自治区工商局纪检组及时组织全组人员认真学习《谈话函询办法》,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一是转变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对轻微违纪违规问题的监督对象实施谈话函询,将谈话函询作为抓早抓小的有效举措用足用好。二是转变纪律审查以“取书证、查物证、做笔录”的工作模式,进一步明确采取谈话了解或者发函等方式,要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作出书面说明也是一种主要的线索处置方式。三是转变谈话函询会不会提前泄露线索的思想认识,消除思想顾虑,在实践中大胆使用谈话函询,能谈尽谈,该询就询,不怕把问题谈没了,把线索询丢了。 

  把握政策界限,做到“善用”。驻自治区工商局纪检组在谈话函询工作中,注重准确把握谈话函询的政策界限。一是准确把握适用谈话函询的“五种情形”和应当采用谈话方式的“三种情形”,避免出现小案大办、效率低下、浪费人力物力的情形。二是严格遵循“三个可以谈”“三个不能谈”“三个优先谈”的原则,不随意扩大谈话范围,避免将不适合谈话函询的问题以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防止线索流失。 

  规范工作程序,做到“会用”。驻自治区工商局纪检组在开展谈话函询时,注重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严格遵守谈话函询的操作流程规定,做实做细谈话函询工作。一是落实责任。谈话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报送前,要求其本人在材料上逐页签字捺印,同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进行审核并签字背书,强化责任约束。二是严格把关。严格按照适用抽查核实的“四种情形”,对每一次谈话函询内容都进行核查,对照问题逐条分析回复内容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疑问或者问题未讲清的,实行“再谈再函”,必要时启动初核程序,防止谈话函询“一谈了之”、“一函了之”。三是及时反馈。严格按照适用处置了结的“四种情形”及时办结,并视情将了结情况向本人反馈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书面澄清。四是加强管理。建立谈话函询台账,加强谈话函询后续动态管理,将党员干部谈话函询情况作为遵守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发挥谈话函询的延伸效果。 

  注重取得实效,做到“管用”。一年来,驻自治区工商局纪检组用足用好谈话函询,共发出《关于请作出书面说明的函》23份,对3个单位和部门、13名副处级以上干部和7名科级以下干部进行了函询,对1名处级干部进行了谈话了解,实现了信访举报“零暂存”、应谈对象“零遗漏”。通过谈话函询,对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及时“咬耳扯袖”,让其“红脸出汗”,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达到及时收敛、不敢逾越雷池的目的。(驻宁夏工商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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