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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将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落到实处

 庸庸学馆 2017-09-07

彭志新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进条文,这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最新实践成果的总结,也为开展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要求“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上下功夫”。“四种形态”自提出以来,围绕第一种形态如何实现,湖北省省直纪工委首先在省地税局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省直机关进行全面推广。

一、明确落实第一种形态的特殊意义

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从全面从严治党的角度看,“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体现,是真正的“全面”“从严”,既用纪律标准来教育管住全体党员,又用纪律戒尺来惩处违纪的党员干部,有效实现拔“烂树”、治“病树”、护“森林”的目的。从实现反腐败标本兼治的角度看,真正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守住党纪的防线,把反腐败工作提前到“破纪”之初,就能有效加强源头管理,大量消除腐败的萌芽,有效遏制腐败增量并为减少腐败存量创造更好条件,具有治本意义。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角度看,“四种形态”是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的重要手段,是防止“破窗效应”的应对之策,是爱护党员干部、保证党的肌体健康的关键一招。

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纪律法律的第一道关口,能够防止小错变大错,也是“强化党内监督,贵在日常、贵在有恒”最需要我们下功夫做的工作。

二、明确落实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责任主体就在各级党组织。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功夫下在平时,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感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

省直纪工委在制定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时,明确了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规定党组书记负有对机关全体党员批评教育的责任,机关党委书记负有协助党组书记开展日常监督的责任,其他党组成员负有对分管部门处级及以下党员批评教育的责任,机关各党支部书记负有对本支部所有党员批评教育的责任。同时明确规定,对于党组织和党员存在以下10种苗头性问题,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方式进行处理: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党组织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党组织对上级的决策部署落实不及时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不到位的;党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党员发表不符合党员身份言论的;党员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党员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的;党员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党组织和党员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的。

三、明确落实第一种形态的方式方法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在部门党组领导下,对本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提醒帮助或批评教育的党内教育形式,主要包括谈话提醒、函询、诫勉谈话、通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以及其他党内政治生活方式,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联合使用。

谈话提醒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党组成员的谈话提醒由党组书记主谈,对中层干部的谈话提醒由分管的党组成员主谈,特殊情况也可由党组书记主谈,对中层以下党员干部的谈话提醒由党支部书记主谈,特殊情况也可由分管的党组成员主谈;函询由派驻纪检组和机关纪委根据问题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中层党员干部的函询报派驻纪检组长和党组书记批准后由派驻纪检组进行,对中层以下党员干部的函询,报机关纪委书记和机关党委书记批准后由机关纪委进行;诫勉谈话由派驻纪检组和机关纪委提出意见建议,按程序审批后实施,对党组成员的诫勉谈话由党组书记主谈,对中层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由派驻纪检组长或分管的党组成员主谈,特殊情况也可由党组书记主谈,对中层以下党员的诫勉谈话由机关纪委书记主谈,特殊情况也可由分管党组成员主谈;通报由派驻纪检组或机关纪委起草,以党组或机关党委文件印发,将存在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组织生活会可以采取支部党员大会形式召开,也可以采取党小组会形式召开,主要是针对本支部和党员个人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民主评议党员在支部年度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要把党员的思想表现、工作作风、遵守纪律、履行职责、发挥作用、道德品行作为主要内容,按照党员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等程序进行,评议结果要向党员本人反馈,对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明确落实第一种形态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落实运用第一种形态工作必须在部门党组直接领导下开展,要在机关党委建立工作专班,具体负责落实第一种形态的日常工作。二是建立纪实台账。全程纪实管理台账,机关各党支部每季度向机关党委书面报告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机关党委每季度向党组和派驻纪检组汇报情况。三是定期检查考核。重点检查制度落实、全程纪实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员干部业绩评定、提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四是严明工作纪律。对实施对象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真相等行为的,要依纪依规作出组织处理或追究纪律责任。

一年来,省直纪工委不断加大落实第一种形态工作力度,共开展谈话提醒143人,函询98人,通报93人,以及其他处理方式146人,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省直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作者系湖北省直机关纪工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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