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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哥答疑35】谈话函询对象是否包含下级党组织?| 526

 治墨之剑 2017-08-01



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章规定谈话函询,但未明确谈话函询的对象是否包括下一级党组织?换言之,如果反映的下一级党组织问题具有一般性,问题查清后,也只能给予党纪轻处分或者批评教育,那么对下一级党组织的问题线索处置,能否使用谈话函询?

飞哥答疑:个人认为,暂不适用。理由有四:

一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均分别隐含着谈话对象、函询对象是党员个人,而不包括党组织。如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谈话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很显然,这里的被谈话人只能是党员个人,不包括党组织。如果包括党组织,在谈话对象本身就是一级党委的情况下则会出现语义的重复和逻辑上混乱。同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这里的函询对象只能是党员个人,而不包括党组织。

二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章规定的谈话函询对象从身份上讲,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另一类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之外的其他党员干部。未明确规定谈话函询对象是党组织的情形。

三是从谈话函询后的处置方式看,也不包括党组织。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以诫勉谈话、函询为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均明确规定,谈话、函询的对象是领导干部,不包括党组织。谈话提醒,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21条规定,主要适用于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显然不包括党组织。

四是党组织没有个人廉政档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如果谈话函询对象包括党组织,则谈话函询材料也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而实践中,党组织尚未建立起个人廉政档案。

综上所述,谈话函询对象不包含(下级)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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