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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昵称47855402 2018-09-0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履行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强化组织监督,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三条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健全我校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工作的重大实践。

第四条  坚持问题导向,对全校各级党组织及全体党员在思想、纪律、作风、履责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为有效抓手,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谈话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五条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党组织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实施。全校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校纪委负监督责任,协助校党委抓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践运用。

第二章  实施第一种形态的工作方式

第六条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主要工作方式有:谈心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谈话函询、诫勉谈话和民主生活会等。

第七条  谈心谈话是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开展的经常性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第八条  任职谈话包括任前廉政谈话、任期约谈两种谈话类型。

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在干部提任、调整或交流时进行的廉政谈话。

任期约谈是指在干部任期内,对其工作情况和廉政情况进行了解或提醒的谈话。

第九条  提醒谈话是指在发现党员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第十条  谈话函询是指对信访举报反映党员的一般性问题,或者经研判是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断的,已退出现职且反映的问题时间久远的,经初核未发现违纪问题但不宜直接了结的问题,由校纪委按照问题线索通过函询方式向党员了解核实有关问题和情况,并要求其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是指对有群众反映或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或经常、反复出现同一问题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领导干部的谈话。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谈话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三章  实施第一种形态的情形与主体

第十三条  谈心谈话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要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要求,作为严格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的重要举措,切实做好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谈心谈话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  任职谈话对象为学校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任职谈话由校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共同组织实施。涉及重要问题的谈话,由校纪委会商党委组织部研究决定,报校党委批准后进行。

第十五条  任前廉政谈话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或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谈;科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由其所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在干部任职通知下发后进行。

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带头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

第十六条  任期约谈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集体谈话方式进行。校级领导班子成员由校党委书记主谈;处级单位党政正职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或分管(联系)校领导主谈;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应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低的单位党政负责人,由校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主谈;设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处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谈;职能部门副职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谈;科级干部由由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处级领导干部主谈。任期约谈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可结合年终考核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

任期约谈的主要内容:听取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汇报;听取党员干部个人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汇报;反馈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班子和个人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提出要求。

第十七条  提醒谈话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谈话提醒,一般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或纪委书记、分管(联系)校领导主谈;对处级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的谈话提醒,一般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或分管(联系)校领导主谈; 对其他党员由其所在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主谈。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提醒谈话:

(一)党员干部存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不力、或不到位等问题的;

(二)党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三)个人行为与党员身份不相符,存在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尚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的;

(四)被反映的问题无法查明的。

第十八条  谈话函询由校纪委负责组织实施。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纪委对其进行谈话函询:

(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 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的;

(二)在干部日常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须由本人说明的;

(三)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中或干部廉政档案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

(四)上级组织转来要求党员配合落实有关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谈话函询的情况。

第十九条  诫勉谈话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一般由校党委书记主谈,或校党委书记委托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校纪委书记主谈;对处级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一般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或校纪委书记主谈;对科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其所在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主谈。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二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要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上级党委的要求,切实做好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第四章  实施第一种形态的程序与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党员实施提醒谈话时谈话人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谈话对象可以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谈话人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对谈话对象提出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党员进行谈话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校纪委办公室向谈话或函询对象发出书面通知书,被谈话或被函询人须按照校纪委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校纪委或者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要在一周内就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整改的措施、整改期限向校党委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发现问题线索,特别是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向校纪委报送而不予报送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应该进行谈话提醒而没有及时谈话的,导致党员发生违法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管理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问责追究。校纪委要定期对全校各级党组织谈心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进行问责。

第二十六条  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的对象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主动说明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可以从轻处理;多次谈话,仍然不改正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与谈心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做好记录,填写好相关谈话提醒记录。

第二十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相关谈话提醒记录和谈话函询期间提供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存入校纪委负责的干部廉政档案;其他党员的谈话提醒记录等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存入党员廉政档案。

第二十九条  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谈心谈话、任职谈话、谈话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师范大学谈话提醒记录表

          2.河南师范大学谈话(诫勉谈话)记录

  

  

  

附件1

                                         河南师范大学谈话提醒记录表

谈话对象


职务/职称


谈话日期


谈话地点


谈话类型

谈心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

谈话事由


谈话的

主要内容

  

  

  

  

  

  

  

  

  

  

  

谈话对象签字:


谈话人签名:

注:1. 校纪委应在谈话前在相应的谈话类型后边的括弧内划

2. 谈话人要在备注栏中注明谈话对象对谈话内容的态度、认识。

3.本表由校纪委、组织部收回保存。

附件2

河南师范大学谈话(诫勉谈话)记录

谈话时间:点:

人:记录人:参加人:

谈话对象(姓名、职务)

谈话事由:

谈话内容: 

注:谈话内容属保密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谈话结束后由校纪委、组织部归档保存。谈话人要在记录结尾处注明谈话对象对谈话内容的态度、认识。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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