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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昌市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18-07-12 点击数:1826.需要对下级党委书记诫勉谈话的,可由党委书记开展,纪委书记或党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纪委书记或其他班子成员开展;需要对其他人员诫勉谈话的,可由班子成员按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的原则开展,纪委或党的工作部门安排相关领导...
对同级党委(党组)班子副职及下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应由党委(党组)书记负责谈话核实。对所属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所属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委托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第六条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主要工作方式有:谈心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谈话函询、诫勉谈话和民主生活会等。由校纪委办公室向谈话或函询对象发出书面通知书,被谈话或被函询人须按照校纪委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七条 参与谈心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
近日,区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出台《关于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总体要求、实施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情形、采取方式、程序要求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在局党委班子的领导下,对全局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个人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指出,进行提醒或批评教育的党内教育帮助形式,主要包括:谈话提醒、函询、诫勉谈话、通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以及其他党内常态化政治生活等方式,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承办部门要向谈话对象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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