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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 不想被久拖质量保证金返?承包人请区分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

 women1413 2016-09-28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建筑施工行业中,大部分工程项目的净利润在5%以下。与此同时,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扣留承包人工程价款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所以承包人只有保证项目净利润必须达到5%及以上,才不会出现资金缺口,否则,将承受巨大的资金压力。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概念的混淆和发承包双方的地位不平等都会使得质量保证金不能按时返还,两者同属质量保证金缺陷风险。


1.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概念混淆的风险分析

         发承包双方经常在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上产生分歧,从而引起双方之间的纠纷。在实践中,发承包双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以保修期为质量保证金返还的节点,而此种约定对承包人的权益是非常不利的。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借鉴了FIDIC合同条件,在示范文本中增加了缺陷责任期的相关规定,规定:“缺陷责任期自实践竣工日期开始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而《建设工程管理质量条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是根据工程部位而设置的,但是最短为2年。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保修期都会大于缺陷责任期。但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不是强制性文件,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仍需在合同中明确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

        当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混淆后,发包人为了自身的利益通常主张在最低保修期限满后返还质量保证金;虽然承包人认为质量保证金应该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但质量保证金已经扣留在发包人的账户中,所以发包人占有较大主动权和优势地位。因此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混淆会给承包人带来无法按期收回质量保证金的后果。

2. 发承包双方地位不平等的风险分析
       我国现行的质量保修制度在实践中有三方面的问题,均使得发承包双方地位呈现不平等态势。首先,质量保证金常常留存在发包人账户上,且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缺乏监督机制,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往往擅自开支、拖延返还;其次,没有明文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时须支付利息,导致发包人无偿占有了承包人的资金。最后,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承包人的保修义务,但又要求其提交质量保证金作为工程质量担保,使得承包人同时承担了双重责任,义务过重。当发生质量保证金相关纠纷时,承包人往往因为自身所处的弱势地位而面临质量保证金返还受阻的问题。

总论,面对如此困境,承包人应主动增强风险管理的意识,识别阻滞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风险源,加强风险分析,以便在可能的范围内力所能及地做好风险预控,减少损失。

资料来源:《建筑经济》杂志-《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阻滞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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