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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想要按时拿回质量保证金,一定要分清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昵称33281137 2016-12-13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概念的混淆会使得质量保证金不能按时返还,这属于质量保证金制度缺陷风险。下面对这种风险及应对策略进行具体分析!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概念混淆的风险分析

       发承包双方经常在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上产生分歧,从而引起双方之间的纠纷。在实践中,发承包双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以保修期满为质量保证金返还的节点,而此种约定对承包人的权益是非常不利的。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借鉴了FIDIC合同条件,在示范文本中增加了缺陷责任期的相关规定,规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开始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而《建设工程管理质量条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是根据工程部位而设置的,但是最短的为2年。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保修期都会大于缺陷责任期。但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不是强制性文件,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仍需在合同中明确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


       当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混淆后,发包人为了自身的利益通常主张在最低保修期限满后返还质量保证金;虽然承包人认为质量保证金应该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但质量保证金已经扣留在发包人的账户中,所以发包人占有较大主动权和优势地位。因此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混淆会给承包人带来无法按期收回质量保证金的后果。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差异分析

       导致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混淆的根本原因是对二者的概念和作用分辨不清。因此在应对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混淆引起的返还风险时,应该分清二者的差异。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时间长短不一致,即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2年),而保修期最短的时间为2年。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是以缺陷责任期期满为节点,即缺陷责任期期满后,质量保证金就可以返还了,并不以保修期期结束为节点。同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缺陷责任期的计算起点是不一样的。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注意,在约定缺陷责任期时,要明确计算起点。


具体应对措施

       为了规避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概念混淆导致工程质量保证金到期迟迟无法回收的风险,承包人针对期限混淆风险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①承包人相关人员应辨析清楚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之间的区别,避免因己方概念的混淆导致误把保修期当作缺陷责任期而为后期质量保证金的回收带来风险。


       ②承包人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与发包人约定缺陷责任期的期限长短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实质上就是预留质保金的期限。在合同中避免出现模糊用语而导致发承包双方后期在返还时间上产生纠纷,如实践中不乏有疏于约定保证金返还期,承包人在索要保证金时,发包人或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拖延返还,或以施工质量存在缺陷为由恣意克扣的实例。当给予了充分准备时间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质量保证金,以降低质量保证金无法按期回收的风险。


来源:《建筑经济》2016年 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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