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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之确认

 月湖微明 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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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之确认

股 东 资 格 概 述

(一)股东资格的界定

股东资格可以说是股东身份、股东地位的代名词。笔者认为,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因与公司之间建立取得股份的法律关系而具有的法律地位或身份。

(二)股东、股权与股东资格的关系

股东资格与股东、股权是一种“可能性”和“实然性”的关系。基于股东资格是投资人成为股东并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投资人只有取得了股东资格,才可通过其一定的行为向公司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成为实际意义上的股东。股东的法律身份或地位通过股东行使股权的形式得以显现,投资人拥有股东资格的表现便是其作为股东行使股权。

股东资格确认的依据

(一)股东资格确认的实质要件

就实质要件而言,股东向公司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基础条件。因此,当就某个股东资格的认定发生争议时,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该股东是否向公司出资取得了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包括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股权转让、股权赠与、股权继承以及以法律文书而为的强制转让等行为。

(二)股东资格确认的形式要件

取得股东资格的形式条件是指股东资格为他人所认知和识别的形式,包括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等,其中工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

(三)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在实践中的关系

无论是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都可以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如果两者相符,那么都可以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也就不会存在有关股东资格的争议。当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相冲突时,无论是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均不得绝对地成为确认股东资格的证据,应当结合具体情形,选择最为恰当的要件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不一致时,应遵循内外有别、形式要件优先适用,实质要件个别适用的原则。

特殊情形股东资格确认

(一)隐名投资情况下股东资格的确认

在实践中,隐名股东,又叫实际出资人,是指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登记资料中不显名的人。在隐名投资情形下,需要分别探究名义股东、其他股东和第三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关系,对股东资格作出确认。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 ——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通常会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股权由实际出资人享有,名义股东不享有股权。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处分股权的,属于无权处分,需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处理。

2、实际出资人与其他股东 —— 其他股东的意愿是实际出资人能否成为股东的一个条件。实际出资人要想成为公司股东须经公司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方能够获得法院支持下股东资格的司法确认。

3、实际出资人与第三人 —— 第三人通常指公司债权人。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名义股东才是股东。因此,实际出资人不直接承担公司债务,而是由名义股东承担该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根据与实际出资人的约定向其追偿。

4、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资格确认的特别规定 —— 对外商企业的实际投资人原则上不确认股东资格,除非其已经实际出资,或经过其他股东的认可,或征得相关审批机关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虽然对股东资格不予确认,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仍然有效。但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出资人不能依据其与名义股东的约定,直接向外商投资企业请求分配利润或者行使其他股东权利。

(二)冒名出资股东资格的确认

1、冒名者与被冒名者的责任 —— 冒名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投资者。冒名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股权并承担风险。被冒名者既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无为自己或者他人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公司法解释(三)》第29条规定,被冒名者对公司内外均不承担责任。对于冒名股东本身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问题,应视情况加以判断。如果冒名股东假借他人名义投资公司就是为了规避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不能认定其股东资格,同时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其没有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则可以认定其股东资格。

2、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 —— 第一,冒名成立的公司,且其他股东不知情,为保护其他无过错股东利益,不应认定公司设立无效或强制解散,而应收缴该部分股权,通过拍卖或者由其他股东认购等方式,确定新的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第二,冒名成立的一人公司,应认定公司设立无效,如果涉及其他不知情的债权人的,应由实际出资人承担责任。

结  语

总之,不能滥用股东资格认定的规则,对于委托持股、冒名出资等不规范的出资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严格、谨慎适用。对股东资格的认定,不同案件有不同的法律关系与救济方式,应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及现有法律规定的各个标准,遵循形式要件优先适用,实质要件个别适用的原则。律师在股东资格纠纷解决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已有证据,在认定法律事实的基础上,维护投资人客户的合法权益,争取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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