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大,成本和费用也比较高,因此,发包人会将其成几部分对外分包。但是分包时一定要注意一个法律原则问题。即不论是采取总承包方式还是单项工程承包方式与承包人签订合同,都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这也是我国法律针对建设行业市场中多有发生且危害较大的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规定。 由于一些发包单位将按其性质和技术联系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使得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往往造成施工现场秩序的混乱、责任不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出了问题也很难找到责任者。而且从实际情况看,肢解发包往往与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肢解发包多拿回扣等违法行为有关。因此才明确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那又如何来认定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呢,这是要结合具体时间进行确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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