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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变更 受让人应付维修资金

 昵称22346171 2016-09-29

“我家房子想卖掉,能提维修资金吗?”“如果老房要被征拆,已交的维修资金怎么办?”近日,有读者给本报打来咨询电话,了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事宜。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据了解,为有效解决房屋共用设施维修这个问题,1998年国家出台政策,推行住房维修资金制度——本着“负担人和受益人相一致”的原则,由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统一用于自家物业公共项目修缮。哈尔滨市于2006年出台实施《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启动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工作。《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办法》提出,“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时,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变更,不予提取,涉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但双方有约定的除外。”《办法》第19条还规定,“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由业主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到专户银行提取其维修资金分户账和单独账目中的资金余额,并办理相关账户注销手续。”

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醒市民,因房屋征收办理维修资金返还时,房屋产权人需提供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征收补偿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维修资金交存票据原件、产权人本人银行卡或存折。产权交易双方办理维修资金转移时,需提供产权交易后的产权证原件(即现产权人的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交易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房主交存维修资金票据原件。此外,如地址发生变更,需业主提供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住址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该房屋交存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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