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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老板喊你回来干活了——“施组”应该由谁主持编写?顺便谈谈《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中...

 碧野田间牛得草 2016-09-29
作者按

《总工,老板喊你回来干活了》系列文章已经发表三篇,引起一些反响,前后不下百人留言参与讨论。今天再发一篇,可能有点另类哦。


由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批准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3.0.5-1条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以本人多年实践体会,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是不合理的。这里涉及到对“施工组织设计”本质的认识。“施组”的本质是什么?是资源的配置,是追求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即通过最优化的配置资源,在达到消耗最少资源的前提下,建成满足设计功能的构筑物。这里所指的资源既包括进入构筑物的各种物理资源,也包括不进入构筑物但必须消耗的各种物理资源,还包括各种非物理资源,如时间、智力等。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过程的操刀手、指挥者,即物理资源和非物理资源的使用者和消耗者。分析到这里,大伙可能已经非常清楚了,为什么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施组”不合适了。让资源的使用者和消耗者自己来设计资源使用方案,会设计出一个最优的方案吗?答案是否定的。人性决定,除非这位项目负责人是圣人,否则他一定会有意或无意地给自己留下一些余地,即会为自己多安排一些资源,以给自己留下一些退路。其实,“施组”不能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与出纳会计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在本质上有相同之处。这个论点已经不需要用其他手段论证了。


接下来的问题是,项目负责人不适合担任“施组”编制的主持人,那么谁合适?

这个人选要满足二个基本条件。一是屁股,二是脑袋。

屁股决定立场。这个人的立场必须是中立和公正的,至少在承建商内部必须能做到中立和公正。资源配置方式、数量、时长等要素既不能过紧从而偏向于企业(承包或挂靠项目则是指承包老板),也不能过松从而偏向于项目实施方。因为资源配置的方式、数量和时长等生产要素将影响到项目实施团队(责任主体)的责任和奖罚,也即企业和项目之间的政策。

脑袋决定优势。这个人必须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技术经验。他必须十分清楚整个构筑物是如何一步一步建造起来的,并能由此计算出所需资源数量(需要时可以借助预算人员);并能以此设计出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方式(“施工组织设计”的叫法就是这样来的),当然可能需要一些更为专业化的技术人员协同。在施工企业内部,谁是这样的人?不用闭上眼睛想象,这个人就能随口而出了——企业级的总工程师。依照企业规模大小层级多少、项目规模大小、技术难度和组织复杂程度以及,很重要的,资源组织到位的难度,这个总工可以是分公司总工、或公司总工、或集团总工,但肯定不可以是项目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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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谁来审核批准已经编制好的“施组”。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如是规定:“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


这样规定是有问题的。在施工企业内部,因为企业与项目部之间责权利划分与界定,即利益切割,会导致方案是不是最优、资源是不是最节省的问题。其实,从建筑产业链各利益关联方来看,同样也有这样的问题,使得“施组”仅仅在施工方内部进行审核是不够的。如果施组的编制因为技术力量等原因,业主方不能介入,而由施工方完成也还是可以的,但施组的审核则建设方不可完全袖手旁观,原因与施工企业内部不可由项目实施团队编制“施组”道理相同。“施组”特别是其中一些方案性内容或者会影响甚至决定今后施工方案的内容,需要建设方特别关注,因为这会影响工程造价。也即所谓的“出纳和会计不可以由同一人担任”。施工方往往会在“施组”中暗藏一些“机关”,产生假性资源配置增大。当然,也有可能施工方编制能力限,编制的“施组”并不是最优。要知道,组织设计会决定方案,方案会影响造价,而买单者是建造方。这就是建造方必须介入“施组”审核甚至编制的本质原因。但因为在我国,除非政府下属的常设建设机构,如常设的指挥部等,否则都不可能是建筑技术的内行里手,没有力量审核施组。往往建医院由医生当业主代表,建学校由老师当业主代表。建设方往往自己当业主,舍不得花钱请第三方或不信任第三方。这几年鲲鹏建了几座监狱,由狱警当业主代表,他们努力地边学边干,等工程竣工了他们也学会了,但损失也实实在在发生了。这种情况,“施组”和“方案”就应该委托第三方审核,但在我国,并没有这样的第三方。《建筑施工组织设规范》中规定,“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目前的情况是,外面请来的专家往往更重视方案的安全性而比较忽略资源的节省性。毕竟方案出了安全问题,专家是有可能被问责的,而并不需要对造价负责。当年编制这部规范的人可能仅从技术角度而不是从经济技术多角度综合考虑问题。该规范的主持编制者是一家施工企业可能也是一个因素。反正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的规范规定“会计出纳同一人担任了”。这种操作方法的后果是资源配置可能不是最优的。施工方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这样会产生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真的不最优,即施工方可能会选择一个利润更高而非资源配置最优的方案;另一种情况是向外公布和申报一个看起来很合理但资源消耗更多因而造价也更高的方案,实施时采用一个真正最合理最优化的方案。第一种情况是必须设法阻止的,因为它实实在在浪费了地球资源和社会资源。第二种情况,很可能是因为合同价过低施工方玩的一点小伎俩而已,最多是建造方当点小冤大头而已,并无自然资源的浪费,也就那么回事了。不管是何种情况,建设方都不应该对“施组”和“施工方案”不管不问,因为那关乎你口袋里的钱。

本来是想谈谈“施组”该由谁来主持编写的问题,写着写着却涉及到了相关规范,索性将题目也该了。希望下次该规范修编时本文的意见能被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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