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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固定加班费,还用另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吗?(看完懂了)

 半刀博客 2016-09-29


文 吴晓东 谢英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荐稿


荐稿信箱:ldfgc123@126.com,诚邀更多地区法院、劳动仲裁部门与本刊联系,推荐优秀稿件,展示最新工作动态及研究成果。

 


案情简介


刘某是某酒店的保安领班,工作实行早中晚轮班制,每天工作8.5个小时,法定节假日也要经常上班。为方便工资结算,酒店和刘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向刘某支付工资2000元,另支付固定加班工资300元。由于长期与家人聚少离多,刘某不满于酒店的工作安排,要求酒店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酒店以已经支付固定加班工资且安排了补休为由,拒绝了刘某的要求。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不能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事先固定劳动者具体加班工资,只能根据工资情况和加班时间,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固定加班工资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领取固定加班工资后,仍有权依据实际加班时间主张加班工资差额。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有不可剥夺的休息权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调休补休方式替代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小编提醒


来说,加班费不应是固定的,否则就会被裁判者认为是固定工资的一部分。小编就曾遇到过这种情形,用人单位提供的员工考勤表显示员工当月仅加班1天,但当月工资条上却显示固定加班费数千元,而根据员工的基本工资无论怎样计算也得不出上述数额。


o(∩_∩)o 最后的结果可以脑补,小编也是醉了,真为这样的智商捉急。


要知道,加班工资强调的是要“另外支付”,而不是“事先预付”。所以,要提醒企业HR,签订劳动合同时还是要慎重,最好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加班制度和薪酬制度,做到实际的工作安排与规章制度相统一,切忌出现冲突和矛盾,以应对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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