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贺明峰律师 来源 | 贺明峰律师的法律博客 2003 年 8 月 7 日晚, 李某等四人来到一葡萄园摘食葡萄, 并摘走葡萄 23.5 公斤。公安机关查获了李某等四人, 发现李某等四人摘食的葡萄系北京市某研究所投资 40 万元、 历经 10 年研制的科研新品种。 经物价部门鉴定, 23.5 公斤葡萄价值11220 元, 而李某等人并不知道这种葡萄新品种的价值。9 月 12 日, 李某等三人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另一人被处以 15 日行政拘留。2004 年 1 月 5 日, 经重新鉴定, 23.5公斤葡萄价值 376 元。 2005 年 2 月 21 日, 检察机关对李某等三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李某等三人虽历经波折,但最终毕竟被检察院不予起诉,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江苏扬州小伙小张却没有这么幸运了。 为什么类似的案件北京检方作出了无罪认定,而江都法院却宣告小张盗窃罪成立呢?笔者认为这涉及到盗窃对象价值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到盗窃罪构成要件成立的问题。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盗窃,也就是说盗窃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是构成盗窃罪的客观要件;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构成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除认识到自己是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外,还需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后果并且希望上述结果发生。 问题是在盗窃罪的主观认识因素中,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明知, 是否要求对行为人对窃取的财物价值数额达到“ 较大”要有明确、具体的明知? 主客观相统一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要求成立犯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还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同时要求主客观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当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时, 应当在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行为的性质。既然刑法第264条将“数额较大”规定为盗窃罪的客观入罪要件,那么应当认为,行为人必须对这样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有所认识,盗窃对象的价值达到数额较大应成为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当然这里的认识不是确定的、必然的认识,而是概括的认识,如盗窃手提包,包中是否有数额较大的财物不明确,但无论盗窃物品的价值大小,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具体到本案,小张作为一个小伙子,从一般人的认识角度看,其不可能认识到其盗窃的女士内衣、内裤为价值数千的物品,该财物的价值明显超过其主观上所能认识的范围,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看,不应认定小张构成盗窃罪。 附:天价内衣案 小伙顺手偷走一套内衣,结果被判了刑 内衣被偷,是件很令人郁闷的事情。但是别小瞧了一套内衣的威力,这不,小张就因为偷了一套内衣而锒铛入狱。 某天小张与女朋友分手,心中有些压抑,便到网吧上网缓解心情。路过网吧院子的时候,正好看到老板娘在洗内衣。 晚上 10 点多,小张走出网吧,顺手将晾晒在院子里的一套女士内衣和一条女士内裤偷走了。 对于老板娘来说,这可不是一套普通的内衣。这可是老板娘花了近 8000 元购置的塑形内衣,不仅式样新颖,更能够给身材 ' 加分 ',可是老板娘的心爱之物。 发现 ' 宝物 ' 被盗后,老板娘第一时间报了警,并调取了网吧内的监控,小张盗窃的过程被拍得一清二楚。最后,扬州江都警方在小张家中找到了老板娘失窃的内衣。 小张一直强调自己并不知道该内衣这么值钱。于是老板娘出具了购买内衣的发票,显示售价为 7800 元。因为该内衣被使用过,经鉴定现在价值为 3600 元。 江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江都法院判决小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 法官提醒:现代社会人人都应有学法、尊法、守法的意识,俗话说 '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点滴小事,积累成山,一旦构成犯罪,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法律不会因为一句 ' 我不知道这么做是犯罪 ' 而免除刑事责任,' 不知者不罪 ' 不是违法犯罪的保护伞,不知代表无知,却不能不治,惩治犯罪,法律绝不手软! 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作者和来源法律博客(微信ID:falvboke) 法律人的精神家园 法律博客 falvboke www.fyfz.cn 沟通协调请备注法律博客+职业 加法博君个人微信 zbzyj2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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