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税务总局发文的称谓解释

 刘刘4615 2016-10-01
2016-09-25 易凯庆 红蕾财税服务


财会人员经常会看到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各种文件,文号的称谓也简直是眼花缭乱。但这些文件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哪些是给纳税人看的?哪些是税务机关内部使用的?了解这些对我们纳税人而言也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2]92号)相关规定:

(一) 国家税务总局令

国税发[2012]92号第十一条规定,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税务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发布税务规章,应当按照税务规章产生的程序进行。命令(令)属下行文,一般无主送、抄送。

如《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国税发[2012]92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向国内外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税收事项。公告应当公开发布,无主送、抄送。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三)国税发、国税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3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对“国税发”、“国税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根据国税发[2012]92号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国税发〔2004〕132号文停止执行。因此,自2013年1月1日起,“国税发”、“国税函”已被“税总发”、“税总函”取代。

(四)税总发、税总函

国税发[2012]9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1、税总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向下级机关部署全局性税收工作,制定工作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下达年度税收计划和税务经费安排;对税收收入、重要工作、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对下级机关或个人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机构的设置、变动;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与平级机关或有关团体单位的联合发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通知。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

2、税总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下级机关部署局部的、阶段性的或临时性的工作;对年度税收计划作局部调整;对税务经费作局部和临时性的安排;对税务日常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一般性的表扬或批评;与平级机关商洽事宜、答复问题或报送需要平级机关核批的事项;转发上级机关的一般性文件、平级机关与税收工作有关的文件;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予以批复;对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等。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风险管控做好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168号)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上答疑:

(一)税务总局对某个下级机关的请示进行批复时,如果批复仅对个别单位作出并且没有抄送其他单位的,该批复仅对其主送单位和批复中提及的个别问题具有约束力。如果该批复中涉及事项需要其他有关单位执行或周知的,可以抄送有关单位,该批复对主送单位及被抄送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二)税务总局的文件主要有:税务总局令(规章)、税总发、税总函。税务总局令属于税务部门规章,其效力及于全国(除港、澳、台地区)。税总发、税总函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具体适用地区根据主送单位、抄送单位确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