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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员工伪造假条遭辞退,法院是这样判的!(案例 对策)

 半刀博客 2016-10-01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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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刚和李猛是好朋友,2015年初,二人通过层层面试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某日资企业工作,负责食品加工,虽然工作有些枯燥,但是薪水还算不错。进入公司后不久,为了有时间外出游玩,王刚和李猛开始自己伪造医院的病假条进行请假。


在入职8个月时间里,他们利用虚假假条请假5次。今年8月中旬,王刚和李猛再次伪造耳朵有病的假条请假,上级主管觉得他们经常请病假有些奇怪,便派职工去医院核实两人的就诊信息。公司发现他们根本没有去医院就诊过,病假条为伪造的。随后,公司根据内部的奖惩制度,以旷工一年累计已满8天为由,将他们辞退。


 王刚和李猛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没有支持两人的请求。后两人诉至法院,请求裁决食品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两人无法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


法院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向公司申请病假,且公司批准的亦为病假,但根据医院出具的就诊证明证实王刚和李猛在此期间并未就诊,足以表明两人在此期间的病假系虚假的,公司据此认定其在此期间为旷工并无不妥。所以,二人主张公司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公司履行双方劳动合同及支付工资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两人的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说,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但劳动者亦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患病需要休假的,应由就诊医院出具证实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劳动者如伪造病假条申请病假,事后查出仍可被认定为旷工,将依照企业相关制度受到一定惩罚。该法官同时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完善考勤、休假等相关制度,明确告知请假流程,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


小编提醒


有些员工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关于劳动者患病可享受一定期限的医疗期而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不得因其患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实施虚假休病假的行为。在这种背景下,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病假复核制度。由于法律法规在对于如何认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等方面的规定不十分细致,用人单位可以尽可能通过具体、细化的规定,如果员工有长期休病假或不诚信休假的情况,可以要求员工进行病假复核。


核实员工提供的病假单的真实性,可凭单位介绍信去医院核实,经查不属实的,可以依照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予以辞退。如认为医院医生存在乱开病假条情况的,可向医院的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对于长病假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进行探访,一方面体现对员工的关心,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监督恶意病假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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