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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海宁人的医保卡如何全家用?怎么买商业健康保险?

 jjgu1215 2016-10-02


记性好的小伙伴

估计不会忘记一条重磅消息

今年8月1日起浙江医保卡可“全家人用”

当时很多公号都发送了

可是海宁人还是有点懵

个人的医保卡全家人到底怎么用

海宁的实施细则如何

还是云里雾里啊


真正的相关海宁人的重磅消息来了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宁市财政局、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最近正式发文。


海宁人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范围及条件实施细则来了!

报姐今天告诉你医保卡里没用掉的钱该怎么给子女、配偶、父母用!

不要太激动哦!

现在一一把操作步骤告诉大家~


首先你得知道你的医保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明确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一)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普通、急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用。


(二)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及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用中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自费医疗费用;可用于支付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


自费医疗费用应限于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提供的医疗类服务项目及药准字类药品。滋补品、保健食品(含药食同源中草药)、医疗器械等非治疗性项目(药品)费用不列入历年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



那么具体怎么给家里人用呢?如何操作?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


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近亲属)的医疗保障费用,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范围及条件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作为授权人,可以将本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授权给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被授权的近亲属为参保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2、被授权的近亲属应为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授权人与被授权人均应正常参保缴费,医保待遇属正常状态。


3、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以授权一个或多个近亲属使用,原则上不得同时超过三人。授权关系一旦确认后,除解除授权操作外,当月不得变更授权。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方法


1、授权


授权人可通过人力社保网站、服务终端等设备进行自助授权绑定操作。在相关系统及设备投入使用前,授权人可通过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业务窗口进行授权绑定。


窗口办理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人签字确认《海宁市基本医疗保险个账户共济使用申请表》


2、使用。授权关系确定后,被授权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时,须使用本人的社会保障市民卡进行结算,并确保人卡一致,本人及授权人个人账户资金一并结算,历年结余资金的共济使用范围与本人使用时一致。


在省异地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就医的,根据省异地联网结算平台的要求及系统开发实际情况使用。


3、授权解除。通过授权关系绑定的参保人员,如需解除绑定关系的,由授权人提出申请,通过服务窗口或相关系统设备解除授权绑定关系,解除授权操作流程与授权操作流相同。


特别提醒

系统开发好后,可以在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服务站申请,填写《海宁市基本医疗保险个账户共济使用申请表》。

咨询电话:12333

地址:海宁市海州东路548号三楼社保中心三楼社保中心。



说明:

1、申请人应是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办理时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市民卡(医保卡),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根据共济使用规定,被授权人由申请人确定,且被授权人的范围为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需要注意的是,共济使用中的绑定工作,还要根据系统的开发进度开展。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原则


1、个人账户按顺序使用原则。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的个人账户优先支付,当本人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不足部分由授权人的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被授权人无个人账户的,就医时发生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直接由授权人的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2、授权人确认原则。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的共济使用需经授权人确认,授权人对授权关系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的共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授权关系一旦确定后,被授权人按规定使用时,无需再次经授权人确认。


不仅如此,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其本人、近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探索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范围及条件


1、参保人员本人或近亲属正常参保缴费,医保待遇属正常状态;

2、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4000元以上,其中4000元以上部分可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3、参保人员自愿为其本人或近亲属购买指定的个人账户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如不足支付的,参保人员可按相同价格待遇自行出资购买。


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确定

1、可使用个人历年结余账户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需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批准,并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2、在我市开设营业机构的商业保险公司可将本公司开发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申请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备案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名称、责任摘要及具体保险合同,所属省公司向省级有关部门报批备案等材料。


3、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的备案申请,向社会公布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目录。


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购买与结算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在公布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目录中选择相关产品,到相应的商业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提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申请。


2、资金结算。商业保险公司在其营业网点可部署市民卡刷卡设备,参保人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可直接刷卡结算,每月底由市社保中心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3、保险待遇。保险合同生效后,参保人员出现符合商业保险健康产品约定的情形时,可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待遇,相关保险待遇由商业保险公司直接向参保人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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