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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得到被害人谅解且积极赔偿的法院可对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6-10-07

【审判规则】  

行为人因受被害人欺凌,使用刀具将被害人腹部、面部及腰背部多处刺伤,造成被害人肝破裂,经鉴定被害人构成重伤,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之后,行为人自首投案,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时,为了使被害人损失得到及时弥补,取得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人民法院可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因行为人具有悔罪表现,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 

【关  词】

刑事 故意伤害 刀具 鉴定 重伤 自首投案 附带民事诉讼 调解 经济损失 审判效果 社会效果 悔罪表现 谅解 和解协议

【基本案情】

XX出生于19939月,200911月下旬,王XX的朋友陈X邀请王XX前往某附属中学,王XX与陈X在该中学门口遇到梁XX等十余人,梁XX等人将王XX与陈X带至某小区内。梁XX坐在花坛边,要求王XX蹲下,王XX不肯屈从,梁XX即向王XX实施暴力,致使王XX左额部受伤。王XX随使用刀具刺向梁XX,导致梁XX腹部受伤、肝破裂,面部及腰背部多处被刀刺伤。经鉴定,梁XX的伤情构成重伤,王XX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王XX于当日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

公诉机关以王XX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审理期间,梁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XX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行为人因受被害人欺凌,使用刀具将被害人刺伤,造成被害人重伤,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之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行为人具有悔罪表现,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人民法院可否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节。

【审判结果】

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最终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在刑事部分开庭前履行完毕。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真诚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刑事附带民调解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1.调解能够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调解可以产生良好的审判效果。3.调解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并非所有附带民事诉讼都可以进行调解,此处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加以区分:第一种情况是自诉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第二种情况是公诉案件中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第三种情况是公诉案件中,由于国家、集体的财产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对于前两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对于第三种情况,人民法院不能进行调解。

行为人遇到被害人后,被害人欺凌行为人,因行为人不服从,被害人对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人遂使用刀具刺向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腹部受伤、肝破裂,面部及腰背部多处被刺伤,经鉴定被害人构成重伤。而之后,行为人自首投案,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此情形下,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产生良好的审判效果,人民法院可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节,以使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X故意伤害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受理 (C0405012)

【罪    名】 故意伤害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十八起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20141124日)

【检  码】 P0815++182BJ++HD0312B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  人】 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1120日,被告人王XX19939月出生)应朋友陈X的请求来到某附属中学,二人在学校门口遇到梁X某等十余人,后被带到某一小区里。被害人梁X某坐在花坛边,让被告人王XX蹲下,被告人王XX不服从,被害人梁X某首先动手打了王XX,王XX随后持刀将被害人扎伤,致其腹部开放性刀刺伤、肝破裂,面部及腰背部多处刀刺伤,经鉴定为重伤。被告人王XX左额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当日,王XX向公安机关投案。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故意伤害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双方最终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在刑事部分开庭前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理认为: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合议庭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

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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