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image100.360doc.com/DownloadImg/2016/10/0907/81848620_1) 其实不难看出,在据实贴花的情形下,无论是购销合同的贴花,还是加工承揽合同的贴花都坚持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作为印花税口径下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这样的原则其实已经坚持了二十多年。日前发布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1号)已经再次确认,该文件全文有效。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试点以后,这个问题又被反复提出,中国税务报也刊登了署名文章对类似于上海这样的做法表示反对。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2016年9月9日发布的微信公共号文章《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总局政策组早就明确了》也已经谈及总局其实一贯性坚持这样的口径,只是在财税【2016】43号文中未能直接给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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