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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两年申请执行期间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余文唐 2016-10-12
 【案情】

2010年8月,江某向某信用社申请农业小额贷款3万元,逾期未还。某信用社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江某应偿还贷款本金利息龚3400元。判决生效后,江某未履行。某信用社因工作人员疏忽一直未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9月28日,某信用社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

【分歧】

对申请执行人超过2年申请执行期间的申请,法院能否立案强制执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先进行审查,如没有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发生,法院不应立案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申请人的申请应该直接立案执行。对于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不能主动适用时效的高度,也不能对被执行人进行说明也即释明。

【分析】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本条文来解,申请执行的期间可以发生中止、中断,而非除斥期间。而且该条明确提出申请执行时效的概念,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申请执行时效对当事人产生的权利范围,与诉讼时效制度对当事人产生的权利范围应该属于同样的权利范围。这一权利范围最主要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时效抗辩。如果案件当事人没有自己提出时效抗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是不能主动适用时效抗辩的,也不能对时效抗辩进行释明的,在法律上时效抗辩视为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假如在案件的审或执行当中,当事人没有提出这一抗辩,法律即视为当事人自己放弃这一权利。

此外,假如法院在立案审查期间对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期间是否发生中止、中断进行审查,那么法律规定的七天立案审查期远远不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根本没有办法彻底查清事实。因此,对某信用社的申请,法院应直接立案执行而不应审查,如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已过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法院可以终结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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