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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〡事关合伙人自身安危,此税务政策不得不看

 Zbcylxx 20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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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你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吗,或是私募公司的负责人吗,或是投资人吗,或是私募公司的财务人员?
是的话,此文必读。


一、重大变化:税负转移到了合伙人个人身上
二、税政解读:谁被方住了?
三、看个热闹:这种规定下,浙江政策该怎么办?
四、严重后果:不报、偷漏税的各种恶果
五、总结一下:是不是很切身啊?


第一部分 重大变化
税负转移到了合伙人个人身上

时间
2016年8月8日起

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要求

对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

税目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内容
一、报税方式的变化

以前:以“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名义申报缴税。

现在:以“投资者”或“合伙人”的名义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解读这就意味着,以前的纳税义务人是合伙企业(虽然是代扣代缴),现在变成了合伙人


二、缴纳税款的变化

以前:“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缴税。

现在:以“投资者”或“合伙人”个人缴纳税款。

解读金税三期上线前,税收缴款书的缴款单位(人)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金税三期上线后,税收缴款书的缴款单位(人)为投资者或合伙人


三、如何报税交税

(一)个人到税务机关窗口申报
个人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窗口,进行申报并持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税款。

(二)个人自行网上纳税申报
个人自行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及查询服务系统),进行纳税申报,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税款。

(三)个人委托“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网上申报—税务机关推荐方式
企业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为合伙人个人代理申报,然后网上直接为每一名自然人打印税收缴款书,最后到银行缴纳税款。


四、北京地税局温馨提醒

鉴于该申报方式(采取建议方式的情况下)与以往相比变化不大,主要是缴款方式有所改变,我局建议您可以采取该种方式进行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我局正在积极研究自然人网上缴款事宜


第二部分 税政解读
谁被方住了?(纳税主体)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23日 财税[2008]159号)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9月19日 财税[2000]91号)规定: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

在私募公司常见的有限合伙企业中,GP和LP都有可能是自然人,但通常情况下(不考虑个别地方差异税务政策),GP和LP适用的税目是不一样的。GP一般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LP适用“财产转让所得”

所以,这个政策方住的应该是GP为自然人的情况。


第三部分 看个热闹

这种规定下,浙江政策该怎么办?

(纳税地点)


对于纳税地点,财税【2000】91号说得很清楚,向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申报纳税。但中间也出过情况,请看浙江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等问题的通知(二便函〔2012〕16号2012-08-10):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企业)因直接投资于我省各类企业(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被投资企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所扣税款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投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哈哈,虽然税目不同,从精神上看还是侧重于合伙企业经营地报税的,浙江这个事该怎么办呢?

第四部分 严重后果
不报、偷漏税的各种恶果

一、个人所税税不缴或少缴的税法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偷税的税法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偷税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 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赁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五部分 总结一下
是不是很切身啊?

有限合伙的个人所得税征缴口径一直是众说纷纭,各地执行的口径也不尽相同。有的适用税目不一样,有的征收地有特殊规定,再加上各地财政补贴,恰逢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上线,是否有所规范?

此期上线的重大变化:以前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纳税是被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多了一隔层,现在扒开了外衣,直面税务申报系统,会否有区别?

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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