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个税问答】合伙人从企业领“工资”该如何申报?

 雨送黄昏xzj 2020-06-24

编者按,随着6月30日的临近,首个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期——2019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马上就要到期了。还没有进行年度汇算的朋友请抓紧时间进行汇算。如果已进行汇算申报,又发现申报有错误的请尽快进行更正申报。

本周一(6月22日)《中国税务报》发表了一组个税年度汇算清缴问答,现摘录其中有代表性问题,分享给大家,期望对正在进行汇算的朋友有所帮助。

问:合伙人从企业领取“工资”该如何申报?

答:吴健(宿迁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副科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下称“投资者”)从所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每月领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这种情形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如果处理不当,便会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

【举例】贾某是乙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每月从该合伙企业领取“工资”2万元。乙合伙企业的会计按累计预扣法,对贾某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导致贾某在年终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在自然人税收征管系统中有综合所得,其合伙人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项目将无法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为经营所得,应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贾某从乙合伙企业取得“工资”,实为合伙企业向合伙人预分配的经营所得,应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的做法是:

(1)乙合伙企业应将贾某和其他的受雇(非合伙人)从业人员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对非投资者取得的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按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贾某等投资者则应按经营所得项目自行进行纳税申报,即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自行预缴申报时,不考虑投资者个人在本企业的取酬情况,简单按照弥补亏损后的利润总额和合伙人分配比例,计算预缴税额,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经营所得预缴纳税申报的,申报表填写无误后点击“保存”。系统将校验“投资者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否存在任意一项非0。若有,则弹出“有综合所得时,投资者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只能在综合所得申报中扣除,是否继续申报?”提示,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点击“是”保存报表,或者点击“否”修改报表数据后重新点击“保存”。

次年3月31日前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如果企业支付给投资者个人的“工资”,已计入“税后列支费用”或“合伙人提款”科目,则该项目不存在税会差异,不需要纳税调整;如计入成本费用科目,相应减少了会计利润,则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柴成山(甘肃永诚财税集团董事长):个别合伙企业在支付投资者“工资”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建议这些企业及时办理更正申报,删除工资、薪金申报记录,申请退税,以此消除税收风险隐患。

以上摘自6月22日的《中国税务报》,个别文字略有调整。

本公众号补充:

个人所得税法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摘录: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