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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webtong 2016-10-26

基小律说

随着《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实施,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速。由于目前我国对有限合伙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规定较为简单、滞后,导致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和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今天,基小律为大家带来一篇文章,主要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为其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所得税”。接下来,基小律也会找机会为大家推出关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的系列分析报道。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这个问题,可能需要分企业合伙人和自然人合伙人这两种情况来看。对于企业合伙人,应该说有限合伙企业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这个一般没有异议。

但是,对于自然人合伙人,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同时,网络上也充斥着各种不同的观点和意见,而每种观点和意见都有自己的法律依据和实操经验。

不同的观点

总的来说,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为其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和意见:

观点一:有限合伙企业需要为其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观点二:有限合伙企业不需要为其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观点三:有限合伙企业不需要为其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需要为其主动申报;

观点四:法规中虽然不要求代扣代缴,但实践中却要求代扣代缴;

笔者理解,之所以有这么多不同的理解和意见,可能是由于各地税收政策的不统一以及各地税务部门的不同处理所致。如王震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收益的所得税政策与征收管理》一文中介绍到的:

各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1995]65号文、财税[2000]91号文、国税函[2001]84号文、财税[2008]159号文对合伙人的税收征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上述地方征管实践中,北京和新疆要求合伙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上海、天津和重庆等地没有合伙企业必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强制性规定……

金税三期的上线

在上述观点交锋的同时,我们可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今年于各地税务机关上线的“金税三期”税务系统。

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设计要求,非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应当以业主、投资人或合伙人的自然人身份为主体,申报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金税三期上线后,以往以企业单位为税收征管对象的模式,将转变为以自然人业主、投资者为税收征管对象的模式,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款退还都将以自然人为主题开展。

各地税务机关也就“金税三期”的上线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宣讲和介绍,如以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今年10月1日发布的《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重要提示》:

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重要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自2016年8月8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以“投资者”或“合伙人”的名义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而不再采取以往以“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名义申报缴税的方式。例如:金税三期上线前,税收缴款书的缴款单位(人)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金税三期上线后,税收缴款书的缴款单位(人)为投资者或合伙人。

根据申报事项的不同,我局目前能够为“投资者”或“合伙人”提供以下三种纳税申报途径:

一、“投资者”或“合伙人”到税务机关窗口申报(适用于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两处及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合并纳税申报事项)

“投资者”或“合伙人'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窗口,进行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两处及以上所得合并纳税申报,并持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税款。

二、“投资者”或“合伙人”自行网上纳税申报(适用于两处及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合并纳税申报事项)

“投资者”或“合伙人”自行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及查询服务系统),进行两处及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合并纳税申报,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税款。

三、“投资者”或“合伙人”委托“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网上申报(适用于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机关推荐方式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已接受“投资者”或“合伙人”的委托,可以由其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为“投资者”或“合伙人”代理申报。当“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选择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进行代理申报时,即表示其已取得相关“投资者”或“合伙人”的委托授权。

该申报方式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首先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代“投资者”或“合伙人”进行季度清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然后网上直接为每一名“投资者”或“合伙人”打印税收缴款书,最后到银行缴纳税款。

鉴于该申报方式与以往相比变化不大,主要是缴款方式有所改变,我局建议您可以采取该种方式进行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由于申报方式改变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我局正在积极研究自然人网上缴款事宜。

政策咨询:各区(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技术支持电话:400-6022-36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日

最后,笔者再偷个懒,以网上某篇文章的结尾作为此文的结尾:

有限合伙的个人所得税征缴口径一直是众说纷纭,各地执行的口径也不尽相同。有的适用税目不一样,有的征收地有特殊规定,再加上各地财政补贴,恰逢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上线,是否有所规范?以前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纳税是被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多了一隔层,现在直面税务申报系统,会否有区别?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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