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八〇后,年少时,看得最多的电影,就是香港的呢。香港电影里,最多的,又得算警匪片了。记忆尤为深刻的,警察追到匪徒时,总会说一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看得多了,与小伙伴们玩游戏时,扮警察的那个,也会将此话挂在嘴边,虽然,有时词记不全,支支吾吾半天讲不清,又或者,还没讲完,就被出现在身后的另一个匪徒手拇指和食指比成的枪“叭”地一声撂倒了……
别说那时,就算在几天之前,咱都从来没有想过,为什么警察,会要说这句话。直接冲过去带上手铐不就行了吗?
直到前天看到篇文章,里面出来了一个词——米兰达警告,才知道,这句的来源,是美国;而其当事者,还是个恶棍。
故事是这样的——1963年3月3日深夜,在凤凰城一影院工作的十八岁女孩回家途中,被一男子捂嘴抱上了车,然后,便遭到了强暴。被放出来后,她报警,十天之后,嫌犯米兰达被抓,对所犯之罪供认不讳,写了供认书,签名确认,被以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和三十年。
加起来,五十年啊,就算不累加,也得三十年才出得来,再出来时,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呢?米兰达觉得判得太重了,于是上诉。说自己是被迫认罪的——而联邦最高法院采集了他的证言,认为没有遵从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规定——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最后,因其女朋友做出对他不利的证词——他被判了十一年。比起五十年,那是大大减少了。
且此案后,确定了一条准则——也就是警察抓人前说的——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开口说话,那么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请律师,并可要求在讯问的过程中有律师在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一位律师。在讯问的过程中,你可随时要求行使这些权利,不回答问题或者不作出任何陈述。
这家伙,肯定没想到,自己竟然能在美国历史上,被记入史册——哪怕是个负面典型。
当然,恶人自有恶人磨。1972年,他被假释出狱,四年后,在一次酒吧斗殴中被杀。而杀他的人,警方告知了米兰达警告,保持了沉默,警方也没有其它有力证据,最终未被起诉——也就是,杀米兰达的人利用米兰达警告而逃脱了法律的惩罚——这也正是此警告争议不息之原因。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却了解一下详情,这几百字里,内容实在有限,毕竟,美国一个案子,出几本书是很正常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应该算是最著名的之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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