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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观察 | 新能源企业试水发电收益资产证券化

 昵称9950369 2016-10-13

eo记者 陈仪方


9月23日,第六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发布,哈密天润十三间房风电场三期项目、达坂城金风试验风电场项目和平陆张店镇风电场项目如愿进入目录,这三个风电项目均是8月份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


8月份,金风科技公司发行了“农银穗盈·金风科技风电收费收益权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并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发行规模12.75亿元人民币,存续期5年。


在这一绿色资产专项支持计划设立时,作为基础资产的哈密天润十三间房风电场三期项目、达坂城金风试验风电场项目和平陆张店镇风电场三个项目还没有进入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由于这一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产品专门设置了赎回条款,即承诺如果在一定期限后基础资产仍然未进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则赎回相应份额的基础资产。


做出同样赎回安排的还有3月份在深交所挂牌的“中银证券-深能南京电力上网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该专项计划是国内光伏行业的首单资产证券化产品,募集规模为10亿元,存续期5年,基础资产为深能南京能源控股有限公司6家发电子公司的光伏电力上网收益权。


一直为受资金问题困扰的新能源企业在今年开始尝试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债券融资。除了金风科技和深能南京,7月15日国电电力宁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也发行首单风电电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产品,宁夏新能源成为国电电力基层单位中首家成功在资本市场获取低成本资金的发电企业。尽管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但光伏风电企业还是做出了积极的尝试。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通俗而言是指以特定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债务融资方式。对于投资者来讲,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一种固定收益品种。


电费收益是发电资产未来可以产生的可预期的现金流。实际上,已有一些发电企业将未来回收的电费打包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最早的尝试是2006年的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规模20亿人民币,存续期5年。在近几年,也有热电、垃圾发电等发电资产进行证券化操作。


可预期的现金流是证券化的先决条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电费收益大体构成是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地方补贴和中央财政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三部分。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监管规定,地方补贴不能纳入基础资产,中央财政补贴可以纳入。中央财政补贴在电价中占相当高的比重,光伏风电企业资金依赖补贴,补贴政策的稳定性影响到现金流的稳定性,因此金风科技和深能南京都为产品设置了赎回条款以增强信用。


一位从事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的律师告诉eo记者,实践中还存在一个常见的障碍:发电企业与地方电网公司所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可转让”。ABS涉及到将来债权的转让,需要取得电网的同意。而电网公司在购售电合同签订以后往往不愿再作出变更,使得资产证券化难以实现。这也是为什么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身已经比较成熟,但针对电费收益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在实践中却不是特别多。为了避开债券转让限制,金风科技、深能南京等都选择将基础资产定义为上网电费的收益权。


光伏风电企业普遍存在固定资产投入高,回收周期长的特点,对于资金有较强的需求。与此同时,发电项目建成后现金流稳定,期限较长,适宜成为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一般低于同期银行信贷成本,对于一直苦于银行借贷的新能源企业来说,也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在美国,通过资产证券化来解决融资问题已很常见,如Solar City公司在今年初完成1.85亿美元分布式光伏资产证券化,也是该公司进行的第五次证券化交易。


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从2014年至今,ABS发行量猛增并保持高速发展势头。今年8月底,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六部门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这一文件指出要采取措施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与此同时,要建立专业有效的监管,规范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评估的质量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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