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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相关管理规定

 昵称37232603 2016-10-14

一、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交通部令[2003]第2号《路政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公路路政管理的中心任务是什么?

路政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是:依法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公路法》规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职权是什么?

    《公路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路政部门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公路法》规定社会公众的义务是什么?

《公路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一)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五、《公路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是什么?

     《公路法》七十一条第三款、七十二条规定:

(一)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二)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

(三)交通路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对其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六、《公路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有何规定?

《公路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七、法律法规对公路、公路用地管理有何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一)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二)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物;

     (三)不得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八、为什么不得侵占公路及公路用地?

     公路主要是供汽车等轮式运载工具快速行驶的通道,要求公路路面平顺、整洁、通畅、无障碍物,公路用地范围内无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车辆乱停乱放和违法设置标牌、广告牌等行为,才能够满足车辆快速行驶的需要,确保公路通行安全。

 九、侵占公路及公路用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路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设置路障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者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何为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但最低不少于1米。

 十一、公路用地的作用有哪些?

     公路用地的作用一是保护公路、公路路基;二是便于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三是为公路加宽改造,提高公路等级预留空间,减少工作的难度和阻力;四是裁种树木、花草,美化公路;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

 十二、加强公路用地的管理、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公路用地是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拉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它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杆(管)线、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禁止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地及其它类似堆积物;禁止取土、引水灌溉、种植作物及其它类似的作业;禁止在公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和广告牌。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十三、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如何办理?

     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公路用地的,必须经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按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程序办理,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占用费和赔(补)偿费。否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路政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强制拆除。

 十四、何为公路设施?

     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是公路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护栏、示警桩、交通标志、路面标线、隔离设施、防眩设施、视线诱导标。它们不仅为公路使用者提供各种警告、禁令、指示、信息和视线诱导,而且也是公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十五、公路设施的作用有哪些?

    1、交通安全设施能有效地诱导驾驶员的视线,清除车流之间的相互干扰,达到交通畅通的目的。同时,急弯、陡坡、高坡路堤、视距不良以及一些自然地形险峻的路段,设置安全设施,可以起到一定的防护作用,有效地保障行人、行车安全。

    2、防护设施有利于保护公路的完好,以利于行车安全,对地质条件不好,经常发生崩塌、滑坡、塌方或者发生其它季节性的路基病害,需要进行路基外侧切合实际的防护工程,建立档墙、护坡,设立地面、地下排水等设施。

    3、花草树木,公路两侧种植的行道树等植被有利于稳定路基,防护路基边坡被雨水冲刷,防止水土流失,绿化、美化公路,保护环境,充分利用土地资源。

 十六、保护公路设施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违反规定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公路设施是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公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按照上述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公路设施;严禁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七、法律法规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一是为了有效的保护公路路产不被侵占、损坏;

    二是为了防止公路街道化,避免或减少公路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对公路交通的横向干扰;

 三是保证车辆的通行视距,保持和提高公路的安全性和畅通性,减少国家交通资源的浪费;

 四是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公路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为了拓宽、提高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和车辆通行能力、增建新的公路设施而留有余地。

 十八、法律法规对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一)《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十九、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十、法律法规对城镇过境公路管理有何规定?

    《公路法》第十八章规定: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二十一、沿公路两侧两端修建建(构)筑物的危害是什么?

(一)公路从城镇中穿越形成“肠梗阻”,公路的作用不能有效的发挥出来;

(二)居民在沿公路两侧修建的房屋开店设铺、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甚至把公路当成街道和农贸交易市场,加大了对公路通畅的横向干扰,影响公路的畅通安全;

(三)不利于公路拓宽改造,提高原公路技术标准和车辆通行能力。

二十二、沿公路两侧两端“红线”修建建构筑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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