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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癫痫持续状态的诊断和治疗》读书笔记

 明月晴天1964 2016-10-14

一、选择抗癫痫药物(AEDs)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

1.根据发作类型和综合征分类选择药物是治疗癫痫的基本原则(见第三节),同时还需要考虑共患病、共用药、患者的年龄及其患者或监护人的意愿等进行个体化;


2.如果合理使用一线抗癫痫药物仍有发作,需严格评估癫痫的诊断;


3.由于不同抗癫痫药的制剂在生物利用度和药代动力学方面有差异,为了避免疗效降低或副作用增加,应推荐患者固定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药品;


4.尽可能单药治疗;


5.如果选用的第一种抗癫痫药因为不良反应或仍有发作而治疗失败,应试用另一种药物,并加量至足够剂量后,将第一种用药缓慢地减量;


6.如果第二种用药仍无效,在开始另一个药物前,应根据相对疗效、不良反应和药物耐受性将第一或第二个药物缓慢撤药;


7.仅在单药治疗没有达到无发作时才推荐联合治疗;


8.如果联合治疗没有使患者获益,治疗应回到原来患者最能接受的方案(单药治疗或联合治疗),以取得疗效和不良反应耐受方面的最佳平衡;


9.对于儿童、妇女等特殊人群用药需要考虑患者特点,具体参照《特殊人群药物治疗》;


10.对治疗困难的癫痫综合征及难治性癫痫,建议转诊至癫痫专科医生诊治。


二、开始药物治疗的原则


1.当癫痫诊断明确时应开始抗癫痫药治疗,除非一些特殊情况需与患者或监护人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


(1)抗癫痫药治疗的起始决定需要与患者或其监护人进行充分的讨论,衡量风险和收益后决定,讨论时要考虑到癫痫综合征的类型及预后;


(2)通常情况下,第二次癫痫发作后推荐开始用抗癫痫药治疗;


(3)虽然已有两次发作,但发作间隔期在一年以上,可以暂时推迟药物治疗;


(4)以下情况抗癫痫药治疗在第一次无诱因发作后开始,并与患者或监护人进行商议:


a)患者有脑功能缺陷;

b)脑电图提示明确的痫样放电;

c)患者或监护人认为不能承受再发一次的风险;

d)头颅影像显示脑结构损害。


2.应尽可能依据癫痫综合征类型选择抗癫痫药物,如果癫痫综合征诊断不明确,应根据癫痫发作类型作出决定。


三、停药原则


癫痫患者在经过抗癫痫药物治疗后,大约有60-70%可以实现无发作。通常情况下,癫痫患者如果持续无发作2年以上,即存在减停药的可能性,但是否减停、如何减停,还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癫痫类型(病因、发作类型、综合征分类)、既往治疗反应以及患者个人情况,仔细评估停药复发风险,确定减停药复发风险较低时,并且与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充分沟通减药与继续服药的风险/效益比之后,可考虑开始逐渐减停抗癫痫药物。撤停药物时的注意事项如下:


1.脑电图对减停抗癫痫药物有参考价值,减药前须复查脑电图,停药前最好再次复查脑电图。多数癫痫综合征需要脑电图完全无癫痫样放电再考虑减停药物,而且减药过程中需要定期(每3-6个月)复查长程脑电图,如果撤停药过程中再次出现癫痫样放电,需要停止减量;


2.少数年龄相关性癫痫综合征(如BECT),超过患病年龄,并不完全要求撤停药前复查脑电图正常。存在脑结构性异常者或一些特殊综合征(如JME等)应当延长到3-5年无发作;


3.单药治疗时减药过程应当不少于6个月;多药治疗时每种抗癫痫药物减停时间不少于3个月,一次只撤停一种药;


4.在撤停苯二氮卓类药物与巴比妥药物时,可能出现的药物撤停相关性综合征和/或再次出现癫痫发作,撤停时间应当不低于6个月;


5.如撤药过程中再次出现癫痫发作,应当将药物恢复至减量前一次的剂量并给予医疗建议;


6.停药后短期内出现癫痫复发,应恢复既往药物治疗并随访;在停药1年后出现有诱因的发作可以观察,注意避免诱发因素,可以暂不应用抗癫痫药物;如有每年2次以上的发作,应再次评估确定治疗方案。


转自癫痫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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