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临床上,对于某些病患,一时间我们辩证困难,怎么办?
《三十六计》第13计打草惊蛇,“疑以叩实,察而后动。复者,阴之媒也”,可用之。
宋·郑文宝《南唐近事》载:“王鲁为当涂宰,颇以资产为务,会部民连状诉主簿贪贿于县尹。鲁乃判曰:‘汝虽打草,吾已惊蛇。’”这一故事,讲的是,唐代时,有一个人叫王鲁,他本是一个县官,经常贪污受贿。一天,县中一人写诉状告其底下一人贪污受贿的事,并将这人所办的坏事一一尽写于状上。这些坏事,跟王鲁平常干得事情差不多,王鲁看完状子后很害怕,好像告的就是自己,不由自主地在状子上批了八个字:“汝虽打草,吾以惊蛇。”
典故直译可知,“草”与“蛇”原本皆非“善物”,只是“蛇”之坏比“草”犹过不及。所谓打草惊蛇之计,按我私意,便是那“蛇”定然存于“草”之间、之深层次处的,只是一时被“草”之象所掩蔽,这时,若我们要想打“蛇”一时间又摸不清“蛇”为何种类?存于何处?我们不妨对着“草”打之,以观“蛇”之动向,然后追治之。
这“打草惊蛇”之计的思想内蕴,若用于医道,便是对症状用药,特别是在辩证一时比较困难之时,有是症用是药,也可收到不俗效果。一是打“草”,“蛇”自惊。即对症状用药之后,其证自解;二是打“草”,引动“蛇”。其蛇必怒,即激惹了蛇;或其蛇暂时消隐,后再反扑。诸如此类之现象,在仲景先师的《伤寒论》,均有论述。
且来看《伤寒论》第13条“太陽病,頭痛,發熱,汗出,惡風,桂枝湯主之。”
这条经文告诉我们,若一个病人实在是辩证困难,我们不妨抓住“草”,即表现出来的症状“头疼、发热、汗出、恶风”,来对症用药,以“打草“,观后效。若好了,即停后服;若一时病没得好,便可“疑以叩实,察而后动;复者,阴之媒也”,也就是说,以此发现疑点,查究清楚而后动,反复去做,隐藏着的病疾便可暴露而祛之。
那么,“草”既打了,一时间病证仍未解,便也会出现以上论述的两种结果。
其一,打“草”之后惊到“蛇”,使“蛇”激怒奋起。
这种现象,可见于《伤寒论》第24条:“太阳病,初服桂枝汤,反烦不解者,先刺风池、风府,却与桂枝汤则愈。”
初次辩证,为太阳中风,对症用药,可用桂枝汤。中风证症状,诸如头疼、汗出、恶风等,皆为“草”。初用桂枝汤,也即已“打草”;此时,病人“反烦不解”——“蛇”已露头,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