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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前一定要分清购车合同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吹雪红 2016-10-16


车维修2016-10-151评

猫叔最近听到有读者反映在4S店购车过程中遭遇了购车合同中“定金”与“订金”陷阱。既然到了周末了,可能很多朋友正在去买车的路上,那不妨先来看看购车合同中“定金”与“订金”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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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订”到底是什么关系?

“订”和“定”许多地方可以通用。比如:“订阅”“订户”“订单”可写作“定阅”“定户”“定单”,意思上没有什么差异。但是,“订”只表示双方事先有所约定,并不管约定能否保证确定不变,强调的是过程;“定”表示事情已经确定下来了,不会轻易更改,侧重的是结果。所以,像“订婚”“订货”等一般用“订”而不用“定”;“定金”“定购”等则用“定”更合适一些。“商品定价”不能写作“商品订价”,因为价格一旦确定了,就不能随意改动。

为什么要强调一下“定”和“订”的关系呢?实际上很多时候,稍有不注意就会理解错了这两个字的意思,过程和结果原本就不是同一个意义上的事情,因此,可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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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退 纠纷几年法院维权

广东的邹先生与朋友在当地的兰博基尼4S店看中了一款车型,随后与4S店协议购买两辆车。在交完“定金”、签完购车协议,约定交车时间(书面协议)后,邹先生满心欢喜的回家等候4S店交车,谁知这一等就等了1年多。当初书面协议上,4S店承诺的是当年的12月31日前交车给两位车主。

但直到次年的3月4S店仍未交车,邹先生一行几人前往4S店,协商交车事宜无果。无奈之下,邹先生将4S店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决4S店败诉退还邹先生两人“定车款”各100万元,另附赔偿。然而,自法院判决后,4S店方面则选择避而不归还“定车款”事宜,时间一拖就是1年。

因为工作较忙的关系,邹先生也一直没有太多的时间与4S店进行周旋。直到最近,邹先生得到消息,定车的4S店将原本打算交予邹先生的车辆抵押给了另外一家4S店后,邹先生认为这完全就是4S店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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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避免“定”“订”问题频繁上演

频繁上演的“定金”“订金”问题,其实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总有一些企业、消费者忽视了这其中的利益关系,到头来却要被这一不合理协定拖累。还是来普及一下“定金”“订金”在法律上的一些效应吧。

定金: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对于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也就是说如果没签定买卖合同,定金也就无从谈起。

订金: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也就不具备担保性质。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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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和“定”关键要看以下要点

“定金”能退回的情况只有2种,要么合同是无效的,要么4S店不履行合同条款(违约定金双倍返还)。

如果签写“定金”合同,4S店按照合同办了(把自己的承诺履行了),但因为自身一些原因不想要车了,购车者是无权请求返回定金,当然如果4S店销售人员和老版人品好,或者不在乎一两个客户,也有机会要回。

“订金”条款,假如购车者不履行条款了,可以要回订金。如果4S店没履行条款,也不需要双倍返还。

“定金”一般数额较大,“订金”数额较少。所以,如果交了“定金”,4S店也如期把购车者的车送达,通常的结果只有两种,要么买车,要么定金不要。

猫叔点评

定金是把双刃剑,不管是对4S店还是消费者都对促成交易具有约束力。是否支持退还定金,其主要依据是4S店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而且消费者举证时4S店的违约行为必须要有真凭实据,也就是能在购车合同或协议等有效证据体现车行有违约。这一点也是至关重要的,在4S店违约时,可以作为证据来举证。因此猫叔提示大家一定要在购车时仔细阅读购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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