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GMP之家,内容仅供参考。 无菌药品部分(二) 31. 对吹-灌-封三合一挤出螺杆的材质有何要求?(TZ-71) 32. 纯化水贮罐、纯化水使用回路怎样灭菌?注射用水贮罐及其使用管路怎样处理?(TZ-101) 答:纯化水使用回路微生物的日常控制通常采用中压紫外灯,ISPE第4卷建议的照射剂量是22毫焦尔mj/cm2,企业一般可选30毫焦尔mj/cm2,中压紫外灯对微生物细胞的杀灭作用,包括蛋白质、脱氧核糖核酸和酶,它对一些254nm不敏感的菌也有很好杀菌效果,此外,它能破坏光活化酶,降低受伤微生物的光复合作用。紫外的选择、管路变径及流速,均应在设计中解决,才能保证纯化水的水质。纯化水贮罐通常采用巴氏消毒法,即用85℃的水循环1小时以上。 注射用水系统则采用纯蒸汽灭菌。 33. 我公司新建GMP厂房内设有洁净电梯,经与厂家沟通,洁净电梯的厢体与井道间有约1cm的缝隙,井道中未经过滤的空气会进入洁净电梯内,如何实现厢体内的洁净度符合GMP的要求?(TZ-38) 34. 水系统因停产关闭,再开启后应做哪些验证? (TZ-139) 35. 水系统确认过程中,对所有使用点进行了全项检测且结果稳定,那么日常监测时是否只需要监测内毒素、微生物(注射用水)或微生物(纯化水)?(TZ-96) 答:为了确保系统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注射用水及纯化水均应定期全检,稳定的系统通常是一个月做一次全检。对注射用水而言,除细菌内毒素、微生物外,此外,注射用水的电导,总有机碳在也应作为日常监测的项目。这些项目是药典的规定,可将它们视作GMP的补充;对纯化水而言,日常监测只测试微生物指标。 36. 大输液生产过程中,灌装开始时及灌装过程中出现的装量不合格的产品返回至稀配罐重新灌装,请问此操作是否允许作返工处理?(TZ-312(十三) 37. 大容量注射剂同品种连续生产,批与批之间采用洁净压缩空气将罐底、滤器、管道的残留压净后,请问是否可直接生产下一批?而无需用注射用水冲洗?(TZ-312(二十七)
38. 小容量注射剂C级区清洗洁具是否可以使用饮用水初洗?(TZ-311) 答:为什么要饮用水洗?须知,饮用水中杂质、微粒是很多的。洗瓶通常是三水+三气,如设置适当的过滤,将水套用,最后一道淋洗水,经过滤后,供第二道用,第二道的水经过滤后供初洗用,因为注射用水是热的,清洗效果会比冷的水好一些。 当然,GMP并不规定技术手段,你用饮用水作初洗,经最终清洗后,达到了设定要求,也是允许的。请见我国规范-2010通则第三百一十一条 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9. 按照98版GMP,设备再验证通过生产3批产品来校验设备。在10版GMP提到,设备再验证可通过回顾历史,设备运行记录,检修记录,各仪表校验等。这样的话,是否可以通过对设备的回顾历史记录进行设备再验证,就不再通过生产3批产品来校验?(TZ7-144) 答:通过生产3批产品来校验设备不是完整的提法。工艺验证是有先决条件的,即所有设备按IQ、OQ及PQ方案进行,达到要求后,才能进行工艺验证,换言之,IQ、OQ及PQ是工艺验证的先决条件。在正常运行后,如果生产线没有改造,工艺条件也没有变化,就不要再做初始形式工艺验证了,但要对产品的质量情况(包括各种偏差)作回顾分析,如处在受控状态,OK;如发现异常情况,则应找到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此时,有可能要作某种类型再验证。另有一个问题要注意,说到工艺,就一定是指产品,这也是概念上的问题,配制、过滤、灌装、灭菌,这些均是工艺,你只是更换了灭菌柜的部件,不需要验证,只需要检查/确认;又如,你只是更换了滤芯,如果是同一型号和同一供应商,那也不必验证,只要做常规的完整性检查;更不必从头至尾做三批产品。 40. 按照2010版GMP,内包材如安瓶,因成品已有留样是否可以不再留样?(TZ-225) 41. 制剂企业生产所用的原辅料留样是否要模拟上市包装?(TZ-225) 42. 按照2010版GMP,仓库与留样室的温度监控是否需24小时连续监控?(TZ-225) 43. 不同洁净区域内的洗手池、清洗槽、洗衣机、灭菌柜排放管路是否需要采取空气阻断以及采取何种方式?(TZ-51、FL-29) 44. 具有CIP、SIP功能,处于C级区用于配制各种药液的配液罐,相对应的区域包括C级区和D级区,其排放管路是否需要采取空气阻断?以及采取何种方式?(TZ-51、FL-29) 45. 具有CIP、SIP功能,处于D级区生产用罐,其排放管路是否需要采取空气阻断?(TZ-51、FL-29) 46. CIP设备碱液罐上的工业蒸汽上冷凝水排放管路是否需要采取空气阻断(其中普通排水和冷凝水排放管路是使用三通加阀门来控制(气动阀)?(TZ-51、FL-29) 答:与产品容器/储罐不直接或间接接触的设备(例如夹套),不需要考虑空气阻断,其它就需要根据风险情况来考虑。例如,产品灭菌柜,容器已密封,水和蒸汽不直接接触产品,但由于产品有可能存在小的渗漏,一般仍采取空气阻断方式,这在欧美已是几十年前的共识。 47. 空气阻断法能解决设备之间的窜气和回水问题,但如何解决回水及排水管道堵塞时,通过阻断位置的缺口漏水至工厂夹层的问题?(TZ-51、FL-29) 48. 现有地漏在使用中需要注意什么?(TZ-51、FL-29) 49. 连续生产周期、未清洁的放置时间、清洁后的保留时间分别用什么指标(标准)进行验证?(TZ-84) 答:按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来确定。未清洁的放置时间、清洁后的保留时间的验证至少应包括一个项目“微生物”。(TZ-84) 50. 连续生产周期内的设备清洁应达到什么标准?(TZ-84) 答:按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来确定。参见PDA 技术报告TR29 《清洁难验证》。(TZ-84) 51. 专用设备需要进行残留的验证吗?如果需要,最大允许残留物量的标准是多少?(TZ-84) 52. 原辅料取样,在取样车内取是否允许?(TZ-62) 答:如是中草药或一般口服剂,OK,但仍应有适当的清洗间和缓冲道;如是无菌药品,应有适当的取样间。 53. 设备上的非强检的仪表是否都要校准?(TZ-91) 54. 纯化水/注射水分配系统中回水安装流量计(或流速计)的必要性?是否必须安装?(TZ-99) 55. 有没有好的防止昆虫、小动物进入厂房的设施?(TZ-43) 56. 是否所有设备都要做DQ,包括标准的核心生产设备?如果需要,请问至少要求设备制造商提供哪些文件?由于保密原因,部分制造商不愿提供核心机密的文件。(TZ-71) 答:企业只需要设备能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无权索取设备制造厂的专利或关键技术数据。因此,DQ的目标应集中在产品和工艺的符合性上,不是设备的运行参数。在编写URS时,切忌不要盲目将不同企业的URS随意合并,也不要将供货商认为技术保密的内容作为URS的内容来处理,这样会使本来简单的问题搞得十分烦琐,将GMP随意扩大到了设备的技术标准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设备技术标准应由GB、及ASME和BPE等国际标准管辖,它不是GMP的范围。这种概念上的混淆应当避免。另设备应有FAT(设备在供货商的测试),通过FAT,企业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了。这是目前企业应努力的方向。 57. 增加批量投产,经验证其原工艺参数均适用,必须另制定一个新的工艺规程吗?(TZ-140) 58. 待包产品以及包装材料的物料平衡是否一定要达到100%(因计数器与供应物料的计数难免有偏差)?(TZ-187、215) 59. URS在认证中是否一定要,没有做URS的需要补充?(TZ-3) 60. 纯化水系统再验证期间,能否向生产车间输送纯化水?需要做哪些保障措施?(TZ-139) 来源:GMP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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