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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承揽人在工作中受伤的责任谁来担?

 劳动公园348 2016-10-17

2009年年初的一天,孙某还像往常一样,和两个同伴去给隋某装卸车。他们的任务是把货物从集装箱里卸下并运到指定地点,然后隋某一次性支付给三人报酬。

当时,由于货物装倾斜了,孙某等人叫隋妻去借根绳子捆车。绳子拿来后,孙某在车上拉绳子,其余人在车下拉绳子,不料,绳子忽然断了,孙某从车上闪了下来并摔伤。孙某在当地拍片后,接着转到了潍坊八九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诊断,两脚粉碎性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谁来赔偿损失?

本次事故中,孙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孙某认为,他是在为隋某装卸车时受伤的,隋某应予赔偿。但隋某认为,双方的关系是承揽关系,孙某作为承揽人,应责任自负,不同意赔偿。于是,孙某一纸诉状把隋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隋某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的从属关系,孙某并不受上下班时间及劳动纪律的约束,只要完成装卸货的任务就能获得报酬,完成工作后仍可到劳务市场另揽其他活干,而且孙某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隋某也是一次性支付报酬。因此,双方是承揽关系而非雇用关系,孙某受伤后,能否要求隋某承担责任,要看是否符合相应法律规定。

专业律师点评

本案中,涉及双方关系的确认问题。对于雇用关系,根据《物权法》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身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有的人是作为承揽人在工作中受伤的,这种情况,一般很难要求定作人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

说法

一审判决:定作人隋某有过失承担60%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身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从车上摔下的直接原因是绳子断裂,而绳子是隋妻所借。因此,隋某未提供可靠、有安全保障的劳动工具,是发生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此应负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同时,孙某本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能有效地提高自身的安全保护,其应承担40%的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隋某赔偿孙某60%的各项经济损失计4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二审判决:隋某有过错,但孙某自身过错更大,定作人隋某赔偿40%

一审判决后,隋某不服,提出上诉。隋某称,绳子是隋妻提供的,而非隋某提供的,所以,不能以此认定隋某应承担责任;在承揽关系中,隋某也没有义务提供劳动工具;隋某作为定作人,在孙某完成工作过程中,并无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

二审法院认为,隋某对双方的承揽关系没有异议,对孙某是在完成承揽工作中因绳子断裂而从车上摔下受伤的事实也没异议。隋妻提供绳子是为了更好地完成隋某承揽给孙某的装卸货物的工作,最终目的是为了使隋某的利益能够得以实现,作为定作人,就应对绳子的断裂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绳子的断裂,说明绳子存在不能确保安全的隐患。在承揽合同中,虽然定作人没有提供给承揽人工具的义务,但定作人既然提供了辅助工具,就应对该工具的安全性能负有保障义务。对于绳子断裂并致孙某受伤,隋某确实存在一定过失,他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作为长期从事装卸货物工作的相对专业的人员,在车载货物上从事捆绑工作中,没有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也未积极采取其他辅助措施确保自身安全,自己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隋某、孙某双方的过错大小,酌情确定两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6,判决隋某赔偿孙某各项损失的40%计3万余元,并承担精神抚慰金1000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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