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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如何确定定作人的赔偿责任

 激扬文字 2019-01-01

作者:张明

在确定双方的承揽关系后,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如何确定定作人的赔偿责任?

实战诀窍: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确定双方在定作人过失赔偿责任中的赔偿比例,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如何确定定作人的赔偿责任


案例简介:

2007年7月8日,华某让何某、李某两人对其房屋的房顶进行换瓦。正当二人爬上房屋房顶准备换瓦时,房顶的瓦片突然断离,致使李某从6米多高的房顶摔下。随后由华某及家属、何某等人将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该事故造成李某颅脑严重损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至2007年11月20日,原告医疗费用为77852.29元。截至2007年11月20日,华某支付了医疗费20000元。后华某和李某及家属就赔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李某将华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78324.12元。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中,李某到房屋房顶换瓦工作,属于高空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当选任具有资质的人员完成,但华某在选任李某等二人完成此项工作前,没有严格审查原告的资质,华某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作为承揽方,应当意识到该作业的危险性,应当自备并配戴上述设施进行作业,但李某由于疏忽大意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故李某有一定过失,因此,可以减轻华某的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华某承担李某所有损失8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20%责任。

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如何确定定作人的赔偿责任

败诉原因分析:

对于上述判决,由于华某没有审查李某、何某的资质,且李某、何某无资质的情况下,华某承担赔偿责任是肯定的,关键是赔偿责任的大小。一审法院判决华某承担李某总损失的80%责任,是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判断失误,由于适用法律错误,造成了在判决双方承担的赔偿比例上的错误。

反败为胜的策略:

本案反败为胜的关键是,要从适用法律上推翻一审判决的认定依据。从而改变定作人华某的赔偿责任。针对本案情况,我们向法院主要提出了如下上诉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进一步肯定了司法解释的内容。依据上述规定,作为受害人的李某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华某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李某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明知自己没有资质,且不带任何防护护具就从事危险工作,故应减轻华某的赔偿责任。减轻赔偿额责任的大小标准应比较损害发生的原因及当事人的过失轻重。就本案而言,李某没有相应资质而承接工程及未注意施工安全是发生损害事故的直接和主要原因,且其存在重大过失,较华某选任的过失要重,故李某应负本案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上述理由,依法改判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70%的责任。

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如何确定定作人的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及预防方法:

对于上述案例中出现的情况,和笔者前一个案例一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要郑重提示广大读者的是,还是要找有一定资质的人员进行有关房屋、工程服务工作。如果没有资质,一旦发生人身损害情况,作为定作人一方,承担责任是必然的,只是像本案的情况一样,承担的比例大小问题而已。不是每个案件情况像本案一样,得到法院最终的改判。笔者也知道,根据农村的习俗,审查资质确实很难,一方面,农民没这个意识,另一方面,农村修理房屋、盖房的多数都没有资质,如果要审查资质,房子可能无法修理和修建了。但还是提示广大读者一定要注意,有可能选择有资质的一定选择一定资质的人进行修建房屋。无条件选择的,也要签订协议,确定承揽关系,同时提供基本的防护措施,如提供头罩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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