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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 两主犯获刑十年

 刘刘4615 2016-10-18

 



【案例】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市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明、夏某榕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罚金20万元、10万元



 





非同寻常的纺织公司


  张、夏二人犯罪事实的暴露,缘起于国税稽查部门的一次专项税收执法检查。当执法人员对位于湖里区殿前社某厂房内的我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现场检查时,现场机器轰鸣、工人忙碌,一片“热火朝天”的生产景象。

 

  检查中发现,Q公司办公室内存放有其他多家纺织品公司的印章,包括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共计14枚。而且,该公司账簿中还夹带有其他多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




 


注册、生产皆“空头”


随后的几天,稽查人员对Q公司相关人员以及相关票据等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逐步揭开了一个张某明、夏某榕两人通过注册和控制“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20113月、5月和20131月,张某明、夏某榕出资分别以张某泉、杨某华、彭某洪三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了QYH三家纺织品有限公司。201212月,张某明又直接以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X纺织品有限公司。四家企业实际控制人都是张某明、夏某榕。

 

  张某明、夏某榕两人控制的四户企业,并未实际生产经营。他们将公司注册生产经营地厂房等场地以低租金提供给个体户使用,制造其公司生产经营的假象,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







进销两头皆虚假


经国税、公安机关查证,该团伙主要行为链条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收取费用非法牟利。张、夏等人以控制的公司的名义,签订虚假购货合同,先向他人支付手续费,从外地取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其公司“进项”;再以“代理出口”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联系好的厦门、泉州等地11户出口企业,完成“销项”;然后再通过签订虚假出口合同、购买外汇,造成出口货物假象;贸易公司等则凭借取得的发票再以“自营”申报出口退税。张、夏所控制公司的进货、生产、销售、出口环节均为虚假。



 



迅速侦破  双双落网


  经查,四家企业共虚开给11户出口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120份,价税合计9600余万元,骗取国家退税款1300余万元,其中未遂130.57万元。案发后,部分退税款已被国税机关停止办理,或进行追缴处理。


  公安部门立案后不到2个月,张、夏两人在厦门分别被抓获归案。违规退税的贸易企业由国税部门、公安部门另案处理,部分嫌疑人在逃。






【相关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除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内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撰稿: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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