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下面举例说明: 很多企业财会人员看到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就头疼,有的财会人员居然放弃抵扣,因为不知道怎么操作和申报,有的以为需要认证后才能抵扣。通行费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只需在申报时直接输入申报表中进行抵扣申报。虽然每个月通行费的进项税额不多,但累积下来也就多了,这是真金白银,不用动脑如何避税,只需多做些工作,进行与此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就能抵扣。作为财会人员,应尽可能利用自己掌握的知识为企业降低税负,间接创造财富。 本文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黄笑萍。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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