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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以后可计算抵扣增值税的情形都在这里了!

 财税大观园 2019-04-10

一、道路通行费计算抵扣,2019年1月1日起仅有桥、闸通行费可计算抵扣。

(一)2019年1月1日起通行费适用与不适用抵扣的情况

1、已经取消的道路通行费计算抵扣(高速公路通行费,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

截止2018年12月31日, 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所涉及的进项税进项税计算抵扣的情况已取消【取消事项:对原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取消后2019年1月1日起仅可凭符合抵扣规定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自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勾选认证并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增值税。

符合进项税抵扣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征税发票)

不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征税发票)

2、尚未取消的通行费计算抵扣(桥、闸通行费):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暂无时间限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相关政策文件

1、《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二、农产品计算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哪些农产品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取得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5、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

(二)取得发票后如何确认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基数:

(三)相关政策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三、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全部注意发票取得的时间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票面金额为四项:票价、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其中民航发展基金不得做为计算抵扣的基数。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注:可抵扣的其他客运发票必须在附合其他开具条件下,机打标识旅客身份信息。

(二)相关政策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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