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下面进行了大梳理,含可抵扣、不可抵扣两大类,包括当期不可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凭票抵扣以及计算抵扣四个小项,还从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进行了大梳理,希望你掌握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101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知识图谱 2分辨进项税抵扣 参照以下标准评定: (一)人: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计税方法: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全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或二者兼而有之的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抵扣凭证:符合抵扣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四)票面:检查一下扣税凭证票面是否符合开具要求,例如:无税收分类编码、发票专用章不规范、备注栏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名称、税号等要素填写不规范等等。 (五)用途:如果上面均符合规定,但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例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购进贷款服务、餐饮娱乐服务等。 (六)期限:认证、勾选、稽核比对应在规定时间内操作,一定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勾选。 (七)申报:一般纳税人均按规定操作,最后还要看是否按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不得抵扣情形 (一)业务不该抵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抵扣的业务范围有: 1、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施工项目,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项目部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施工材料、施工工具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及其相关的运输费不得抵扣; 3、项目部食堂所用的厨具、餐具、水电暖气煤气、用具、菜品、热水器、饮用水设备、纸杯、及为运输厨房用品而发生的运输费不得抵扣; 4、项目工会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物品采购、租赁(场地或车辆租赁)或者慰问费等不得抵扣; 5、为项目部员工租赁宿舍及宿舍配套用品、水电暖煤气、物业费不得抵扣; 6、用于职工福利类的培训费、水电气暖燃煤费、租赁费、书报费、修理费、广告费、物料消耗、取暖费等不得抵扣; 7、会议费中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取得的发票为餐饮或娱乐业发票不得抵扣; 8、车辆使用费用于集体福利的修理费、油料费等; 9、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酒、招待用茶和礼品等; 10、财务费用: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利息支出等费用。 (二)凭证不合规 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三流不一致的专票不能抵扣 国税发192号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企业要想抵扣一张由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必须满足这三个条件:款项必须支付给A公司,发票必须是A公司开具,货物或服务必须由A公司发货或提供,三者缺一不可。存在挂靠情况或者资质共享业务的企业,尤其要值得重视。 2、对开发票不能抵扣 所谓'对开发票'是指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这样的发票是不允许抵扣的。 3、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企业如果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予其抵扣进项税款; 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款。 提醒:一旦被发现存在买发票的行为不仅不能抵扣进项税,严重的话可能牢底坐穿! 4、资料不全的完税凭证不能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发生涉外业务的企业要想用完税凭证来扣税的话,合同、付款证明、发票缺一不可。 5、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 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而开具了“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能抵扣。 开具的销售清单同时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这一点在企业购进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抵扣时经常出现。 提醒: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一定要确认是否附上销货清单,若没有要立即令对方补开或者直接退回,不然一旦被查出后患无穷,企业千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6、逾期未抵扣的专票不能抵扣 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不符或虽认证通过但未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三)资格不具备 首先,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而未办理的。 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在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进行抵扣。 4可抵扣情形 主要分为凭票抵扣税额和计算抵扣税额,凭票抵扣又分为当期抵扣和分期抵扣,计算抵扣主要是针对收购农产品及通行费而言。 (一)凭票抵扣 购进方的进项税额一般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进行认证或勾选,认证相符或确认勾选的,应在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进行“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应于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目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参见下表:
(二)计算抵扣 1.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 购进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但可以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具体情形参见下表:
注:特殊情况按12%计算抵扣,特殊情况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除此之外为一般情况。 特别提醒: 如果施工企业收到免税苗木普通发票,必须取得开具方销售自产农产品证明及免税备案,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 2.计算抵扣通行费进项税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以及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及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 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政策依据: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3.按比例分次抵扣进项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①抵扣时间: 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2)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以上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法规规定,供大家学习参考,不周全之处,请批评指正。 建筑企管专注建筑企业管理制度、流程、表单和信息化,以及优秀企业案例及管理心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