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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没有借条也能打赢官司?

 独钓秋江雨 2016-10-18


基本案情




老池通过银行向好友老孟多次转账共计57.7元。老池持银行转账凭证起诉要求老孟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老孟辩称其从来没有向老池铭借过钱,老池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不是借条,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真是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呐。这些转账到底是什么?老池说是借款,老孟说不是借款,却又不说来这些转账是什么,这难题就丢给法官吧。


看看我们的法官是怎么判断的吧。


一审


老池主张其与老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虽然从老池提供的建设银行对账明细体现老池多次向老孟转款,但老孟对借款事实不予认可,老池既未提供借条,也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且从双方转款过程分析,老池在三个多月内多次向老孟账户大金额转款,而老孟未向老池出具任何书面凭证,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约定,亦与常理不符。


因此,老池向老孟银行账户转账这一单一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在老孟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老池应进一步举证。


因此,老池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不充分,对其的诉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了老池的诉求。


分析得很有道理呀。但是我们的老池怎么甘心,明明有凭证,就因为没有叫对方写字据,一分钱都拿不到还要负担诉讼费,我要上诉。


二审


本案一审法院未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判决结果有误,应予纠正。


二审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老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偿还老池借款577000 元及利息;


(3)驳回老池的其他诉讼请求。


话说,二审的结果居然和一审差别如此之大,老池连借条都没有却打赢了官司,快来看看二审法官怎么说。


本案老池主张其与老孟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则老池作为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老池虽无法就借贷合意进行充分举证,但其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对账明细作为付款凭证可以体现老池于2010 年1月12日起陆续向老孟共计转款577000 元,上述对账明细可以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因此,老池已初步完成其举证责任。


现老孟对老池的转账事实未提出异议,仅抗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其并未向老池借款,老孟应当对双方非借款合同关系而系其他法律关系的事实进行举证,但其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均未提交任何证据,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官据此认定老池与老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对于原告仅依据付款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并抗辩主张为其他法律关系的,被告应就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2015年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法官提示


在借款给他人时,除应当规范书写借条外,还应当保留相应的转账凭证等证据,以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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