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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银行转账凭证 不足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wenxuefeng360 2017-07-29
原、被告系合伙开饭馆的朋友关系,因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引发争议,出借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经本院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服判未上诉。

  2014年10月24日,原告将银行卡交给被告,并告诉其密码,被告通过银行ATM机将原告银行账户中的100,000元分四笔转至其银行账户中。2015年1月21日,原告又将100,000元转账支付给被告。被告没有向原告书写借条等相关债权凭证。另查明,原告、被告及另外两名合伙人于2014年年底合伙开火锅店。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转账事实存在,但不是个人借款,原告转账给我的20万元是我们合伙开火锅店的装修入伙。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其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仅向本院提交了向被告转账2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不能向本院提交借条、欠条、借款协议等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转账行为系基于借贷的意思表示,故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认为该20万元的转账系原告投资入伙的投资款,并由两名证人的证言予以证实,因此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的合意,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当承担借款合同成立及钱款已付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借款事实,就存在败诉的风险。

  实践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真实性往往不存异议,因为这些凭证的真伪容易核实查清。但对凭证所反映的转账目的,被告则可能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等为由,从而否认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实主张。在此情况下,被告所持的抗辩的内容,实际上是一个新的主张,即双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关系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基本原理,被告对于其所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借款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等,即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在被告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借款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对于其于起诉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的存在,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从理论上看,如果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借款关系主张提出了反对主张,并且对所持反对主张提供了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则应当可以认定被告的反对主张成立,从而否定原告的主张。但是,实践中存在被告虽然提出相应主张和证据,但证据的证明力难以达到确证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问题。在此情况下,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从而使法官能够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作出准确判断。

  法官提醒: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法院会结合借条(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借款用途、本金利息金额、归还金额、款项来源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仅有借条(借款合同)或银行转账记录一般都难以认定借款事实。银行转账记录作为单一证据,并不能排除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可能性,还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电话录音,证人证言,手机短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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