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大盘+名校”办学模式的思考

 方圆儒人 2016-10-21

“大盘+名校”办学模式的思考

 

西南大学西南民族教育与心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重庆市教委政策法规处  徐兴旺

 

  摘 要:“大盘+名校”是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型办学模式。这一办学模式既有突出的优点,也存在亟待规范的问题。本文对“大盘+名校”办学模式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予以分析,并就如何对其规范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大盘+名校”办学模式

 

  近年来,在民办教育领域内出现了“大盘+名校”的办学模式,其基本方式是: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商与名牌学校联姻,由开发商设立学校或者采取相似方式,引入名牌学校的优质教学和管理资源,对购房业主的子女入学提供便利及费用优惠,以促进房屋销售。这种模式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在产权关系、办学经费、生源与收费等方面存有隐患,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冲突。如近期被称为“中国第一教育大盘”的重庆“鲁能·星城”发生的业主与开发商纠纷事件就是典型案例。本文拟对这一办学模式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其规范进行探讨。

 

  一、“大盘+名校”办学模式的发展现状

 

  (一)基本状况

  随着现代社会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人们认识到要在竞争中不被淘汰,必须通过高质量的教育提高人的素质。地产商敏锐地觉察到了这一商机,将设立学校作为竞争的重要砝码。20世纪90年代初,顺德碧桂园与北京景山学校联合办学,开创了“大盘+名校”办学的先河。实践中,开发商将北京著名中学——景山中学分校成功引入并不被看好的小区后,该小区房屋以高出同等地段1000元 /平方米以上的价格大量售出,使开发商由此大获其利。富有市场眼光的地产商认识到了这一模式的价值,并纷纷效仿。经过10余年的发展,“大盘+名校”的办学模式在全国各房地产开发热点城市被广为推行。如广州的光大花园+北大附中、北京的王府公寓+景山学校、天津的富力城+南开中学等均可归入这一模式。据不完全统计,以“大盘+名校”模式举办的学校在苏州城区就有近100所,在重庆也有32所。毋庸置疑,“大盘+名校”办学模式为业主子女带来了享受优质教育的机会。

  (二)“大盘+名校”办学模式的主要形式

  “大盘+名校”办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合作办学式。开发商为设立学校出地、出资金,在校舍、设备等硬件上给予投入,并负责硬件设施的维护管理,名校则输出管理和师资,负责学校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

  2.赞助挂靠式。开发商以某种形式赞助名校,为名校提供校舍改造或办学经费支持,名校则为小区业主子女提供上学便利,共享教育资源。

  3.购买指标式。开发商与名校达成协议,由开发商购买一定年限内的入学指标,名校要为合同约定数额内的业主子女提供教育与服务。

  4.借名宣传式。开发商与所开发楼盘邻近名校达成协议,开发商为名校提供一定经费,作为回应,名校要帮助开发商做宣传,同时对业主子女入学给予一定优惠。

 

  二、“大盘+名校”办学模式的成因

 

  在探索“大盘+名校”办学模式过程中,有两方面值得关注:一方面,名校所拥有的一流的硬件设施、先进的办学理念、灵活多样的办学机制,有助于做大优质教育总量,促进办学模式的多样化;另一方面,这一办学模式本身可以吸收社会资金,提高社区综合素质。总之,“大盘+名校”办学模式的发展有其历史根源和现实原因。

  (一)政府方面

  就政府而言,希望社会各界共办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35条规定:“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等,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实验”。教育行政部门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可以支持“大盘+名校”模式,以此调动社会力量依法兴教的积极性,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开发商方面

  开发商与学校合作,尤其是与知名中小学合作,可借助其良好声誉和无形价值,带动房地产的销售。同时,学校不仅可以培育社区文化,而且还可以成为开发商长期的利润增长点。作为郊区大盘,打教育牌有其独特的优势,由于占地规模大、地价便宜,教育可规模化经营,名校也愿意入驻,通过经营可获取长期的收益;对于城区楼盘,由于受用地限制,大多规模较小,难以划出单独地块用来办学,一些有远见的开发商会采取联合办学的方法,与同一或邻近地块的开发商分担配套设施建设。总体上看,引入学校可提高楼盘综合质素,是房地产行业竞争的结果。

  (三)市民方面

  当前我国人民群众对享受优质教育的要求很高,而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国家财力还远远不能提供充足的优质教育资源。“大盘+名校”办学所带的高质量教育和配套设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满足更多市民的需求。

 

  三、“大盘+名校”办学模式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方面

  突出问题是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的统筹规划。开发商在按规定向政府缴纳教育附加费,并依法纳税之后,用企业资金与名校合作建设的学校,实际上是企业和名校为小区业主子女提供的教育资源。而同时,地方政府在规划和审批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也应依法规划与之配套的义务教育学校。这两类学校并不矛盾,业主子女可以选择以“大盘+名校”模式举办的学校,也可以选择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但实践中,由于开发商与名校在一定的区域内合作举办了学校,政府规划部门很可能因此而忽略相应的公办学校规划。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地方政府的规划和建设部门在规划和建设学校时,往往采用封闭运行的方式,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机会提出意见和建议,致使一些地方的学校布局建设不符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

  (二)开发商方面

  有的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首先是购房者的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障。有的开发商在楼盘销售时夸大其词地借名校进行宣传,以此抬高房价和促进楼盘销售。一般购房者较少调查相关资质证明,对其中的许多问题未予以重视。其次是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维权难度很大。开发商通常是口头承诺,即使将相应条目写入合同也往往是在附件中,并且不会详细写明学校性质、教育水平、办学期限等具体信息。因此发生纠纷时,业主权利难以得到保证,即便维权“成功”,也不会得到利益补偿,因为对房产商欺诈、信息披露不充分行为的处理方式只是解除相应合同。

  (三)学校方面

  一是公办名校的教师到合作民办学校任职会面临身份模糊问题。一方面,在“大盘+名校”办学模式中,公立名校要为新学校输出管理和师资等,但它们却不是学校的举办者。另一方面,这些学校不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不是“校中校”,也不是“名校办民校”,而是独立的规范的学校,属于民办学校。这样,公办名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职就出现了身份不清的问题,他们一方面占用公办学校编制,另一方面其任教的学校又属于民办性质。

  二是学校产权问题。很多以“大盘+名校”模式举办的学校,其用地是商品房用地,投入资金也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学校资产既包括国有资产部分,也包括开发商额外投入的民有资产,产权归属难以分清。

  三是学校容量问题。一种情况是,有的大盘占地几千亩,人口近十万人,但配套学校容量太小,根本不能满足业主子女入学的需求;另一种情况是,有的楼盘相对较小,一旦其业主的子女都毕业了,学校的生源就会出现严重不足。

  四是学校收费标准问题。以“大盘+名校”模式举办的学校如果按照公办学校的标准收费,将难以运转,如果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业主不能接受,这使学校陷入收费两难的局面。在农村义务教育全部免除学杂费后,从2008年秋季起城市义务教育也将全部免除学杂费,如何保证这些学校的后续办学资金将成为一个新问题。另外,小区内业主和小区外居民的收费应该如何区分,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四、规范“大盘+名校”办学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依法做好规划与建设

  政府规划部门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在学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化面积、容积率等方面依法进行规划,使居民人口数量与学校容量相匹配,以免出现生源不足或过多的问题。同时加强执法检查,楼盘属地政府应按照规划,依法建设与小区配套的义务教育学校,并严格区分这两类性质的学校,为市民子女接受教育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二)出台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政策

  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制订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与政策。政府可委托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并按中小学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公办教师可以到民办学校任教,仍保留公办教师身份,但应控制比例,同时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应停发公办学校的工资。民办学校可以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向社会公开选聘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这部分向社会招聘的教师的档案应由人才交流中心存放保管,需办理户口关系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办理。同时,民办学校应当为所聘教职工依法交纳保险金。

  (三)明晰产权,监督开发商对学校的投入

  政府应当监督以“大盘+名校”模式举办的民办学校,使其明晰举办者和办学者的关系,并界定产权,要使开发商在学校建成一年内将投入到学校的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使学校真正成为能够承担办学风险的法人实体。同时,学校要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将所有权归学校董事会,将经营权归校委会。另外,政府要将以“大盘+名校”模式举办的民办学校纳入当地教育事业统一规划中,监督开发商对学校的持续投入,防范学校破产风险,确保学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监督开发商的合同,并规范其宣传行为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应从法律的角度,规范开发商与购房者就相关教育服务问题制订的合同,例如合同中要明确写明学校性质、办学规模、教育条件、办学期限等内容,使购房者能够充分了解信息,从而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同时,对开发商的宣传活动进行审查备案,切实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能。从购房者自身来说,也应当增强法制意识,在购房时,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开发商与学校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不要盲目相信开发商含糊其词的广告宣传。

  (五)加强对学校办学活动的指导与监督

  从教育行政部门来说,应当认真研究“大盘+名校”这一模式所带来的问题,加强管理,使其规范运行。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民办学校以后,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的要求,将法定内容在行政辖区内进行公告,履行告知义务,使民众知晓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规模等。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依法加强对学校的管理与指导,严格按照相关法人资格、教学设施、财务会计制度、招生和颁发学业证书的要求规范办学行为,对办学行为不规范、严重损害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