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治墨之剑 目前,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处理方式出现在很多党政纪政策法条中,执行者有些混乱,对此问题,本人通过整理,汇总一下,给大家方便查找。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规定,组织处理分为停职、调整和免职。 2014年1月15日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明确分为免职、辞职、降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针对不同的适用主体分别规定了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取消当选资格和党纪处分、依法进行罢免等处理措施,还规定了减发、扣发绩效补贴(工资)、赔偿损失等经济处罚方式。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谈话或书面)、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纪律处分。 2009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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