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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首次明确40种“庸懒散奢贪”行为

 徐徐读书 2014-01-25

海南首次明确40种“庸懒散奢贪”行为

时间:2013-07-05 07:07 来源: 南海网 作者:李晓梅

  南海网海口7月5日消息(南海网记者李晓梅 通讯员戴磊雄 段小申)历时近1年,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多次专题会议研究、反复修改,《海南省“庸懒散奢贪”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简称《问责办法》)日前正式“出炉”。《问责办法》首次明确了海南党员和干部40种应当问责的“庸懒散奢贪”行为及相关问责程序、问责方式。为进一步了解《问责办法》有关情况,本报记者就此对省纪委监察厅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问责对象范围更加广泛不留盲区

  哪些人属于问责对象?该负责人表示,除了党政领导干部以外,问责对象还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一般工作人员,以及村(社区)“两委”干部,范围更加广泛,确保全覆盖、不留盲区。

  明确四十种“庸懒散奢贪”行为

  《问责办法》结合海南实际,梳理出“庸懒散奢贪”等方面四十种问责情形。其中“庸”的情形有9种,“懒”的情形有7种,“散”的情形有6种,“奢”的情形有7种,“贪”的情形有11种。

  其中,既有普遍性的要求,比如,违反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的;又有针对特殊群体的专门规定。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执法不严,玩忽职守,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问责办法》既有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要求,比如,脱离实际,主观随意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导致决策和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又有对一般干部的具体规定,比如长期不上班或逾假不归、在编不在岗、“吃空饷”的,涵盖面广、涉及面宽。

   规定了十种问责方式

  《问责办法》规定了十种问责方式,分别为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责令公开道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处理。”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受到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问责对象,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问责对象,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问责办法》还规定了五种从重问责的情况,包括: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应予问责情形的;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处理人员的;对投诉人、检举人、证明人和问责调查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拒绝改正错误的;其他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同时,针对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重责轻问、大责小问、有责不问的问题,实行“问责中的问责”,即规定对有“庸懒散奢贪”行为应当问责而不予问责,或者问责畸轻畸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地区、该部门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七种情形可作为启动问责程序的线索

  《问责办法》规定了七种情形,可作为启动问责程序的线索,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的;上级机关领导指示、批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问责建议的;在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新闻媒体或者网络舆情曝光的;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其他应当问责的。同时,问责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在单位公布。

  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等落到实处

  去年6月,海南省委在全省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庸懒散奢贪”专项工作之初,规定了精神萎靡不振、学风文风不正等需要集中整治的四个方面二十种“庸懒散奢贪”行为。

  省纪委监察厅负责人表示,在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出台后,有必要制定针对性、可行性、实效性的问责办法,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此次出台《海南省“庸懒散奢贪”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确保集中整治“庸懒散奢贪”专项工作,以及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二十条规定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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