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婚合家和”——离婚纠纷中股权处理实务讲座成功举办

 半刀博客 2016-10-21

通讯员:郑春杰   责任编辑:由莉雅 

为帮助广大律师掌握离婚纠纷中股权分割法律实务,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婚家委”)联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于2016年10月16日上午在北京前门建国饭店举行离婚纠纷中股权处理实务讲座。婚家委副主任刘欣、李军、孙长刚律师,副秘书长付鹏博律师以及近900名执业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讲座由婚家委副主任刘欣律师主持。此场讲座邀请到的主讲嘉宾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肖峰法官,肖法官为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参与并起草了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物权法、劳动法等的司法解释及理解与适用。

肖法官围绕离婚纠纷中股权处理进行了详细、精彩的演讲。讲座首先介绍了全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概况。2015年之前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一直高居第一位,女方提出离婚的占80%,以感情不和为理由的占57.6%,以家暴为理由占23.1%,以不良恶习为理由的占10.1%。根据2014年数据显示离婚案件数量最高的省份为四川、河北、河南,调解结案的比例略高于裁判结案。第二,离婚案件中主要有三大争议。分别为婚姻是否解除、子女归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其中财产如何分割成为现今离婚案件中的重点内容。肖法官提出,在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或分割财产时,要注意对婚姻效力的审查,主要从四个方面审查婚姻效力:(1)结婚证真伪;(2)是否冒领结婚证;(3)是否属于法定无效情形;(4)是否属于法定可撤情形,可撤销情形中只有受胁迫方可以提出。若双方的婚姻无效,则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财产,双方协商分配或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第三,离婚纠纷中的证人证言。证人若不到场只提供书面证言很难被法官采纳为证据;证人若到场时未提前向法官申请,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签署保证书,拒绝签署则不能作证。关于在离婚案件中偷拍、跟踪取得的证据如何认定的问题,肖峰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是否侵害以及侵害的后果由被侵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若被侵害人不能证明该证据对其造成损害,则该证据可以被法官采纳,若是当事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获取证据,法官裁定该证据不能被采纳。因此,对于偷拍、跟踪获得的证据法院的立场原则上是可以采纳的。第四,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界定。基本原则是股权的取得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是《婚姻法》第17、18、19条规定。夫妻共同股权具体情形包括: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所得、继承或赠与所得(并未明确表示赠予夫或妻一方)、夫妻约定共同所有;夫妻个人股权具体情形包括:遗赠或赠与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夫妻约定为个人所有、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或转化而来,股权在婚后的增值及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定,若婚前购买的房屋用于自住,则婚后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若用于出租等以投资为目的,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五,不同情况下夫妻共同股权的处理。股权是具有身份和财产双重属性,在不涉及其他股东的情况下直接分割,涉及其他股东时要考虑到公司的人合性,除非公司的章程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第六,股权分割原则。现行股权分割的原则是协商一致,若不能协商一致,照顾子女与女方的原则。第七,股权分割考虑的其他因素。(1)补偿原则,在夫妻书面约定的前提下,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的义务方有权请求补偿;(2)经济帮助原则,离婚时一方经济困难,可请求另一方帮助;(3)离婚损害赔偿,在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或遗弃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需要注意的是,要求房产加名应向房产部门提出更正登记。第八,不涉及其他股东股权分割。无论是完全由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有限公司还是由夫或妻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有限公司,离婚时,一方请求分割股权,法院一般先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夫妻双方可竞价,价高者得股权,另一方获得股权折合的现金。肖峰法官指出,在请求分割股权时,诉讼请求应该写明分割股权而不是股权价值,因为股权价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才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九,涉及其他股东的股权分割。《婚姻法解释二》中关于涉及其他股东的股权分割略显落后,应比照《公司法》第71条进行判决,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股东以同等条件购买,而不是《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的过半数股东、股东以同等价格购买。具体情形包括:(1)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配偶可以成为股东;(2)其他股东不同意且股东之间就转让款达成一致协议,股东配偶分得转让款;(3)其他股东不同意且股东之间就转让款未达成一致协议,视为同意,股东配偶成为股东。证明股东同意需要提供的证据:股东会决议,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股东会决议,没必要按照股东会流程进行;当事人通过合法途经获得的其他股东声明文件,“合法途经”建议删除;其他股东满30天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邮寄发送通知时注意证据的保全。第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保全。肖峰法官介绍保全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当事人以财产保全为由申请保全股权时,身为股东的一方容易掏空公司资产,最后股东配偶利益得不到保护。建议当事人以证据形式保全股东公司的财产,如房产、土地,这样公司既不能提第三方异议,也可防止股东掏空公司财产。

肖峰法官从以上十个方面对离婚纠纷中股权处理实务进行了分析及演讲,之后肖峰法官和与会律师进行现场互动,认真回答了现场提问,帮助解决了提问者对法律适用的疑惑。

本次讲座取得圆满成功,刘欣律师进行结束发言,感谢肖峰法官的到来和分享。肖峰法官所讲内容,使广大律师对离婚案件中法律适用、证据的获取或保全、股权分割的裁判依据等有了清晰明了的认识,有助于提高广大律师的执业水平及对法律的认知,以便在离婚纠纷实务处理上为当事人提供恰当的意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