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企业职工的带薪年假;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布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带薪年假的具体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但带薪年假实施多年来,由于各种原因,部分企业仍然未能认真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假,对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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