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上方二维码,关注公司首席法务官】 一、深入了解需求 二、归类对比分析 如果该类产品属于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产品或者其他创新产品,则应当比照相类似的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去进行产品创新。因此,法务通过与市面上的一款投连险产品进行类比,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 本次业务人员上报的方案若要采取类似“智富保险计划”投连险发行方法,则必须寻找一家保险公司作为发行人,考虑到此项目的相关利润也仅为1‰或者更少,若采用投连险的发行方法,交易服务费比例可能减少,合作银行甚至可以考虑跳过该地方交易所,直接和保险公司合作,故投连险发行方法不宜使用于本项目。 三、宏观政策分析 既然本项目不适宜用投连险的模式发行,此路不通,只好另寻他路。回到整个医疗保险的行业政策上来寻找可行方案,先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行业政策进行梳理分析,再归类本产品到底适用哪一类行业政策: 再从宏观到微观,具体到本产品: 根据业务人员报送的方案显示——“本项目由磐安县城乡居民作为投资人,认购人取得的项目收益由项目认购人根据认购金额*预期收益率-购买医保的费用计算取得的收益。 四、合法合规性分析 1. 对设计方案进行法律定性 按照目前业务人员提交的产品设计方案,医疗保险由产品认购人同意从其投资收益中扣款支付购买,则产品认购人应为医疗保险实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对捆绑销售进行分类: (1)只有购买甲产品时,才可以用优惠价购买乙产品; (2)甲、乙产品形式独立,但不单独出售,按捆绑后的统一价出售; (3)甲、乙产品放在同一包装里出售。 但必须要注意的是,非法的捆绑销售成立的另一个要件是侵犯购买者的自主选择权。购买者应当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若出售者将甲乙2件产品捆绑销售,禁止购买者单独购买其中任一项,则其涉嫌违法捆绑销售;反之,出售者提供给购买者单独购买甲、单独购买乙、甲乙捆绑销售等多种选择,则在此种情形下捆绑销售应认为是合法的。 3. 识别风险点 本产品分析可得知,其是将投资收益权和医疗保险的打包在一个合同里进行销售,形式要件上符合捆绑销售的第三种类型。因此存在商业银行禁止性规定的法律风险。 五、提出可行方案 法务的价值不仅仅在于识别风险,更在于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若要规避该款产品非法捆绑销售风险,则有以下几种建议: 此外还涉及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购买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磐安县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应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处交费。所以本产品在进行产品设计时,应当就考虑费用缴付问题,及时和当地医保中心协商一致,保证医保购买的合法有效性。 公司首席法务官 【按上方二维码,加入读者俱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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