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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不是“价值中立”的

 圆角望 2016-10-25

■ 朱海就

在现实中,个体总是生活在由不同人所组成的社会中。当我们把个体放到社会中去考察,那么,就会发现“价值中立”实际上是不可能成立的。

经济学是“价值中立”的吗?这一直是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如“价值中立”指的是经济学家对待研究的科学态度,即不能先入为主,事先就给出立场,那么,经济学毫无疑问是价值中立的。但是,如“价值中立”是指经济学不应该把“价值判断”纳入其研究范围,那么,这样的“价值中立”就难免令人生疑了。为了说明这一问题,首先要区分“仅考察孤立个体”的经济学与“把个体放在真实社会中考察”的经济学,之后,我们会发现,所谓的“价值中立”只适用于前者,然而,那只是一种非真实的状态。

诚然,对于任何一个与其他个体相隔绝的人而言,有无“价值判断”是无关紧要的,对他来说,重要的是满足需求的技术或物质条件,而无需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道德,同时,经济学家也不必考虑他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只需利用效用函数或生产函数计算所谓的“最大化”即可。于是,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学仅仅是有关“目的—手段”的学问。可见,对于孤立地考察个体的经济学而言,由于“价值判断”的不相关性,“价值中立”是可以成立的。

由此,我们也可以发现为何一些实证主义者,如弗里德曼等人在倡导实证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同时也倡导“价值中立”。其原因在于,实证主义、功利主义与“价值中立”三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对应关系。具体而言,实证主义的前提是“价值中立”,因为只有在“价值中立”的假设下,才可以进行所谓的“实证”研究,并根据结果的可欲性进行“或好、或坏”的判断,这也就是所谓的“功利主义”。可见,与“价值中立”一样,实证主义与功利主义也是建立在“孤立地考察个体”或“把某个整体视为一个孤立的个体”这一假设之上的。

这里,顺便指出一个由实证主义所衍生的错误,那就是,把“自利”等同于“美德”,也即,把个体追求其自身利益视为一种美德。然而,实证主义下的“自利”本身就已抽离了“道德”的因素,若视这种“自利”为“美德”的话,那就相当于说“无视道德的‘自利’也是美德”了,这自然是荒谬的。另外,实证主义者的“自利”属于“方法”范畴,而“美德”属于“伦理”范畴,如在两者之间画上等号,那就相当于把“方法”与“伦理”混淆起来了。

以上,我们指出,当孤立地考察个体或把某个整体作为一个孤立的个体来考察时,“价值中立”是可以成立的,但关键问题是,那并非真实的人类生存状态,在现实中,个体总是生活在由不同人所组成的社会中。当我们把个体放到社会中去考察,那么,就会发现“价值中立”实际上是不可能成立的,对此,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其一,在真实社会中,个体的“理性”必然包含了其主观的价值因素,个体考虑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时必然会考虑他行动的正当性,也就是说,理性不可能是真空条件下的,而是基于某种价值判断之上,价值判断是理性的前提,脱离价值判断的“最大化”是不存在的。换言之,“最大化”总是某个价值标准下的最大化,虽然这一价值标准有时连个体自身也未能觉察,但却是实实在在地存在着。

为此,我们可以说,一个人的“理性”不仅体现为他能够进行最大化的利益计算,同时,还体现在“他有自己认可的价值”上,这一点对经济学家自身也是适用的。实际上,那些推崇实证主义的经济学家,当他们在计算最大化时,虽然表面上把个体的价值取向排除在外,但却有意无意地隐含了他们自身的价值取向,不然,他们无法对所研究对象的行为进行取舍。由此,也可以说,价值判断是任何人都无法避免的。

其二,在社会层面,经济学所应关注的并非某个个体的最大化,而是不同个体之间的行动如何实现协调,从而,使得整体的效率不断得到改善。这时,我们不能把关键的道德因素排除在外,简单地把整个社会作为一个孤立的个体来考察,相反,我们必须考察使得个体之间的协作得以可能的规则,而个体之间共享的某种价值是使协调得以可能的规则的内核。这样,经济学自然也就有了其价值的内涵。

此外,一个社会除了“共享的价值”,某些社会成员也有他们自己“独特的价值”。这些“独特的价值”有时会带来创新,为社会带来变革。当这些“独特的价值”被展现出来,慢慢地被其他成员所认可和接受时,也会演变为社会“共享的价值”,因此,经济学也不能忽视对这些独特价值的考察和重视。

其三,个体的价值(道德)是市场得以良好运行的根本保障,同时,也是其最后的一道防线。比如,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是以个体的“道德”背书的。市场不是给定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个体的道德意识是推动制度变革,从而也是推动市场前行的根本力量。如一个社会中的多数民众,尤其是当权者只为自己物质利益考虑,那么,社会的进步很难发生,甚至还会出现文明的倒退。

此外,经济学并非“价值中立”还在于经济学家可以进行“价值判断”,比如,指出并论证剥夺个体基本权利的制度是不道德的。这方面,以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罗斯巴德为代表,他以“自然法”为参照,以此衡量不同制度的正当性,虽然他的做法仍有争议,但也还是很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的。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说的“价值”主要是指“道德”意义上的价值,与“效用”意义上的价值并非一回事。实证主义经济学家使用的是后面这种价值概念,他们从一开始就把“道德”意义上的价值排除在外了,没有意识到“效用”意义上的价值必然包含着“道德”意义上的价值。因此,我们可以说,经济学并非天然就是“价值中立”的,那只是错误的实证主义方法的错误认识而已。(作者为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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